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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下)

发布日期:2004-12-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四、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

    德国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统一由初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执行(法官不负责执行),司法行政人员由司法部任命。具体执行程序是:各法院法官作出生效判决后,将判决书副本报请本级法院院长转交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执行。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必须根据胜诉方或债权人申请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有三种强制执行方式。一种是部分扣押工资,另一种是查封或拍卖不动产。这两种财产的强制执行都由司法助理员负责。还有一种是扣押动产(如汽车等),由州司法部长聘用并授权其行使一定公权力的执行员负责,执行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在民事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有异议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疏于执行,当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在执行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国家将按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国,绝大多数败诉方会自动执行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如其不执行,胜诉方可申请执达员执行。若败诉方仍不执行,执达员则向法官申请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败诉方工资、财产。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申请执行方只能等到其有财产时才能执行到位(法国法律规定执行期可达30年)。执达员同公证员类似,经过复杂考试和特殊培训,由司法部长签署政令任命,受司法部长授权行使一部分公权力。执达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

    五、刑罚的执行和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特殊人员的处置

    (一)德、法两国对轻罪罪犯的处置

    德国对轻罪罪犯,70%判处财产刑,20%判处自由刑并缓刑,只有10%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对这10%被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的轻罪罪犯,一部分送开放式监狱执行,罪犯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监狱睡觉;一部分送封闭式监狱执行。在开放式监狱执行的罪犯,如违反监规(例如携带毒品回监狱、逃跑等),则被转入封闭式监狱关押;在封闭式监狱执行的罪犯,若经过一段时间改造,成效明显且不会逃跑,则可被转入开放式监狱完成剩余刑期。

    法国对轻罪罪犯可判处收监、收监缓期执行。被判缓期执行的,常附带有18个月、2年或3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轻罪罪犯要承担刑罚适用法官选择要求其履行的禁止进酒馆、赔偿受害人、禁止出国、参加公益劳动等义务。受刑罚适用法官委托负责监管的人员要定期向刑罚适用法官报告情况,若被监管人在考验期内没能履行义务,刑罚适用法官视情况结束其考验期并将其收监。对收监罪犯,刑罚适用法官随时了解情况,召集由刑罚适用法官、检察官、监狱长组成的监狱委员会会议,根据罪犯表现,决定是否给其每年3个月内的减刑、减多少刑,是否给其假释。

    (二)德国对有现实危险性的刑满罪犯和精神病人的保安处置

    德国对累犯、惯犯等有犯罪习性,执行主刑后仍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处以保安监置,继续在监狱限制其人身自由。法官在宣判主刑的同时,参考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社区的意见作出保安监置决定;主刑执行完毕后,经过法官的再次评估确认才将保安监置决定付诸执行。法官每两年审核一次,决定是否需要延长,保安监置没有时间限制。

    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经法庭调查证实确属精神病患者,且犯罪行为与其精神状态有密切联系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放任不管,若其仍有社会危害性,法官会判决将其送保安处分执行医院接受免费强制治疗,如治疗不可能见效,则送监狱关押。

    (三)德、法两国对吸毒人员的处置

    德国对吸食一定量以下的毒品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非法持有一定量毒品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罪犯中的吸毒人员,法官判定其毒瘾有可能戒除的,送保安处分执行医院治疗;毒瘾难以戒除的,则送监狱关押。法国对吸食、持有、提供毒品的行为都作为犯罪处理。对吸食硬毒品?如海洛因等?的罪犯交专门机构戒毒;对吸食软毒品(如大麻等)的罪犯主要借助公益机构通过心理疗法矫治。

    六、司法鉴定制度

    (一)德国司法鉴定制度

    法院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专家名册。法官可自由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但一般会委托各行业协会认定的专家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结论只作辅助证据材料。对法官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者,必须到庭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鉴定。

    (二)法国司法鉴定制度

    法国共有6500名司法鉴定专家,其中最高法院有390名,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精英,平时在本行业从事本职工作,只在需要时才做司法鉴定。

    成为司法鉴定专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一是道德操守,不能有受过刑事处罚和其他纪律处分的经历;二是能力,必须提供毕业证书和从业经历的证明;三是住所,必须证明自己居住在某个上诉法院司法管辖区内。

    上诉法院司法管辖区内的鉴定专家,由上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受司法部长的委托指定。他们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起草本行业专家资格报告,上诉法院院长审议后,与上诉法院总检察长共同批准,并制作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上诉法院每年要对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上的五分之一人员进行考查,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其资格。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专家由最高法院执行局从各上诉法院司法鉴定专家中挑选产生,他们受最高法院委派,可到全国各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局由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6个庭的庭长共同组成,每年开一次会议确定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专家人选的增减。

    司法鉴定专家主要从技术角度为法官服务,帮助法官认定和澄清事实。专家只能根据法官的要求进行鉴定,不能超过也不能低于法官所要求的鉴定内容范围。鉴定结束,专家要向法官提交技术报告,分析损害是由什么造成的,但不能有适用和解释法律的任何内容。鉴定报告对法官没有约束力。

    刑事司法鉴定费由国家负担。民事司法鉴定前,法官预付专家一定的鉴定费,然后综合考虑鉴定工作实际所需,一般按每小时100欧元的惯例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再转交给鉴定专家。当事人不得直接付给专家鉴定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家(如公立医院医生、宪兵、警察等)做司法鉴定不得收取任何劳务费用,从事自由职业的专家做司法鉴定可收取鉴定费。

    专家在做司法鉴定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会受到除名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诉讼收费制度

    德国主要按诉讼标的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法庭费用和律师费用两种。法庭费用标准由议会制订;律师诉讼收费标准也由议会制订,非诉讼收费由双方商定。法庭费用和胜诉方律师费用统一由败诉方承担,但下级法院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的,则法庭费用由国家承担。

    法国诉讼收费与诉讼标的没有关系,诉讼收费标准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轻罪法庭、重罪法庭和上诉法院都向被告人收取90欧元的诉讼费,若被告人被宣判无罪则不收费。民事诉讼中,原告先支付诉讼费,最后由败诉方承担,民事诉讼收费是象征性的,主要用于司法助理员传唤、通知、准备法律文书等工作。律师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事实上哪类案件该收多少钱,已经形成公认的大体数额标准,具体收费主要根据案件难易和当事人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一个案子3000欧元左右,如胜诉可再按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林中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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