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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承包制的风险与防范

发布日期:2010-10-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A公司是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其把资质证书借给自然人B,这样B就以A公司的名义对某市排污工程进行投标并中标。然后A公司委托任命B为该排污工程的项目经理,从中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而B才是真正的项目管理人。BA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对该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并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购买了大量建材、租赁建筑设备、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招聘施工人员并大量的借款和担保。由于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巨额亏损,工程项目施工已经无法继续进行。B因为无法承担责任,而且也承担不了责任,就中途逃跑。为了及时收拾B留下的烂摊子,A公司接管了工程继续施工。当A公司正在施工过程中,接到了法院的多份传票,有索要建材款的、有索要设备租赁款、有索要民工工资的、有索要借款的、还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而且均申请了诉讼保全。这样A公司的资产被法院进行了大量查封,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最后资不抵债,被迫宣告破产 。就这样,一个具有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公司走完了它的旅程。
律师点评:通过以上的案例,让我们认识到了项目经理承包制的风险,它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如果控制不好,它随时会爆炸,随时会让你粉身碎骨,最后导致破产。
     现在的建设工程为了便于管理和施工,必须成立项目部,也必须有项目经理。不成立项目部,没有项目经理是绝对不行的。既然项目经理承包制有这么大的风险,那我们该怎么应对呢?我们在探讨应对办法以前,先来看看A公司对项目经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仔细分析,我们发现A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把资质借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B以挂靠的方式使用本单位资质;其次对项目部特别是项目经理没有明确授权,没有明确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再次在委托书及施工现场没有公开告示授权范围,让他人无从知晓;最后没有派专人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最后导致公司破产的残酷现实。
    针对A公司的上述问题,现在大家也许都明白了该怎么防范项目经理承包制的风险,那就是不要把资质借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自然人,更不允许挂靠;明确对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的授权;在委托书及施工现场进行告示并建议立一个告示牌;派专人对项目资金进行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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