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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发布日期:2010-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文章从“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概念界定入手,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学理分析,旨在表明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中小股东要通过知情权的行使来实现投资的回报,因此必须重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理分析旨在夯实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基础,从而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系统保护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中小股东 知情权 经济分析 法理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经济的发展也从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了更加关注公平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我们关注的不仅是效率问题,公平问题也同样是我们的价值追求之。
  虽然学术界对中小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其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都有一定的论述,但总的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不深入,并缺乏系统性,例如,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界定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之间股东知情权的区别和联系的认识尚有不足;对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权利的方式及可操作性以及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诉权等方面的论证还不充分。因此,研究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和价值意义。基于此,本文拟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分类、范围、行使方式、理论根据等问题从经济和法理两方面做较为系统的阐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为题,只是想说明知情权保护问题相对中小股东而言更需要保护,并不意味着大股东没有知情权或是大股东的知情权不需要保护。
  一、中小股东知情权之界定
  1.何谓知情权。知情权,又叫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指“公民获取、知悉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知悉信息的权利”。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人们对信息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了采取行动的方向以及行动方向的正确与否,因为大量的错误决定和失败的行动都是在信息掌握不全面、不真实和不充分的情况下所导致的。因此,知情权成了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权利,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其他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基础。
  2.何谓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包括财务状况)了解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一般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权、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变动的知悉权、妨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救济权及对公司不当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股东求偿权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主要是查阅权(部分包含复制权)和质询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权利。
  3.何谓中小股东知情权。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而言的,我国《公司法》提出了控股股东的概念,并在第217条第二款对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中小股东应当属于非控股股东。但是不是非控股股东都可以纳入中小股东之yJ,.对此我们不应该严格地界定,因为中小股东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也没有关于中小股东的特别规定。关于小股东界定的问题,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观点:“从保护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角度看,对股东不应加以持股上的限制,哪怕只持有一股股票。”
  二、中小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经济分析
  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人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需求使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中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实质就是股东借以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由于不同的股东掌握的公司股份的数量有多有少,其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得到了承认和肯定。因此,很多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和公司的经营权之间不存在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这使得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直接的了解。而公司的资本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与中小股东密切相关,所以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较于大股东的弱势很可能使中小股东既不能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又无法对公司的状况有较好的了解,由此造成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为大股东单独或者联合经理层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奠定了基础,而且,大股东不受约束的对公司的控制行为也严重危害公司的发展。这就是说,如果缺乏法律保障的话,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问“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难以解决的,由此,中小股东的其他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要使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得以实现,知情权是关键,甚至可以说,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实现投资回报的第一步。因为,中小股东只有知道了有多少可分配利润才能提出合理的红利要求,只有知道了公司的重大投资方向、盈利能力、运行状况、财务状况才能让自己的投资变得更加理智,让自己的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中小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既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甚至不如存银行拿利息)又无法知晓公司的运行状况,那么就只能导致一种结果:中小资本参与投资的热情越来越低,中小投资者越来越少,从而使公司无法发挥其资合的功能而让市场经济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就要求对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给予特别保护,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公司得以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与我们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理想不谋而合。
  三、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小股东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实要求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和风险承担者,股东将复杂而专业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交给职业的经理层,并且依据法律或者通过股东之间的协定赋予股东自己享有实现其权益的相关权利。这些通过法律设定和殴东约定的相关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即股东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诉讼权、建议监督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是客观必要的,它在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其他股东权实现的前提,是行使股东权的本质要求。
  在公司经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并不一定要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以及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来实现其股东权。而在股东权的行使过程中,大股东在股东权的实现过程中往往占主导地位,其虽然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但可以决定多数董事会成员,甚至直接担任董事长,把持董事会,进而通过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人选等,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下,相较于大股东,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得最明显。即便能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较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也十分有限,更难说能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这一现实基础决定了中小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只有让中小股东充分地享有知情权,才能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暴露在阳光之下,从而也才能使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127条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04条一股~表决权以及第187条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等相关规定从各个角度确立了股东之间平等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说明了股东权利的平等性。
  尽管因股权比例的差异会造成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分工的差异、获得利益大小的差异以及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但股东平等的法律地位又要求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平等权利。就此而言,股东地位的平等首先要确认每一个股东有权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和知悉。但中小股东在知情权的行使上相对于大股东存在先天不足,在行使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障碍和困难,诸如行使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范围等的不明确,经费和精力大量消耗与行使知情权所获得的利益回报的严重不对称,以及涉及股东利益情况下存在其他中小股东搭便车的行为等等,这些不足是中小股东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的直接的现实的原因。
  (三)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加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虽然公司从长远和宏观角度来看各个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一定时期和特定范围来看由于投资额的大小不同,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是明显不同的,这种不同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公司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考虑上,公司投资是应更多地注重安全性(伴随着低收益)还是风险性(伴随着高收益),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多分还是少等,在这些问题上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而最终决策在很大程度上肯定取决于股东的实力大小。这意味着,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就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权利机制的失衡和从中反映出的利益机制的失衡,必然会最终侵蚀公司运作机制及其目标的实现”。
  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目的旨在实现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信息平等,而这种平等是中小股东利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让“保护股东权益”变成“保护大股东权益”,也不能让“保障股东权的充分行使”变成“保障大股东权的充分行使”。公司内部需要平衡,股东之间更需要平衡,而利益的平衡是股东平衡的关键,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切实保障就是实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加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其实质在于权利制衡。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这其中,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回报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大股东优势明显,中小股东没有公司的控制权,企业被大股东或者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他们有可能做出违背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大股东及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权利不断扩大,股东会会被架空,公司的具体的经营管理会缺乏有效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数量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很可能不愿投资或“用脚表决”,这样企业的发展肯定难以为继。因此,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中小股东能够有力地约束大股东和董事、经理的不当行为。其中,加强中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因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这其中,首要的是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基于此,就应该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知情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并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引导知情权的行使,让中小股东在公司中享受公司分红的同时也为公司作出自己的贡献。
  (五)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现代社会,“对社会最有影响力的经济主体就是公司,一个国家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经济水平甚至政治力量。”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在很多方面,诸如生产的产品质量过关、提供的服务优良、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等,而保障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其重要的方面。试想我国这样一个庞大的投资群体如果其投资不能得到有效的回报,那么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从何谈起,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是难上加难。此外,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构成了一个良好社会的中坚的力量,他们的投资收益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应对中小股东和广大股民负责,而公司的这种社会责任直接的体现就是要让中小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从而让中小股东在充分了解真实信息的情况下理智地作出投资决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和化解投资危机。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必须恪守诚信,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以保障中小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监督公司的良好运营,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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