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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10-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合同一般具有两个法律特征: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而仍然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构不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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