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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时效

发布日期:2010-10-25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时效
邓明友律师
   债权时效,是指债权的诉讼时效,时效期限届满,债权人丧失通过诉讼方式诉讼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且主张权利的意思和证据,必须送达债务人。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诉讼时效的权利保护意识,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最后丧失了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在此,为了让大家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并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依法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债权时效进行归纳和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民法通则》第135138140条对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我们平时应该搜集双方代表人、法人的文字、录音、录像的自愿履行的证据;(三),诉讼时效通过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权利人可以获得重新起诉、要求及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权利。
   二,《合同法》第5398条对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一),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分为有效合同诉讼时效和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有效合同一般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无效合同因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不研究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是分阶段加工,分阶段付款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加工时段(如按月、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等)。在合同成立时即开始履行合同,因此这相当于分段即时清结的交易,或者按照交易习惯(分阶段加工,分阶段付款)履行的合同,因此从合同履行时起,就可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阶段债务的不同,其阶段的债权时效起始时间也不同。
四,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提供的必备条件的签证、提供的设备材料的签证、付款申请时间、审查时间、付款时间安排,以及约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作为承包人主张债权时效的依据。上述证据必须注意搜集和妥善保管。
五,从法理上讲,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其请求权已发生,所以有权按照合同中对预付款、期中付款(如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进度款、竣工后试验服务费)、竣工决算款项的申请、审查等所约定的批准之日或者其付款的时间安排之日,作为相关债权的最终确定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不可能对每笔延误付款都提起诉讼,但是应该坚持送达债务人来主张债权、或达成新的还款计划及还款协议,从而弥补诉讼时效过期。一般应该在债务人不按照竣工决算约定的款额和付款期限内付款时,及时行使合同抗辩权,与债务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及时主张债权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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