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人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的质证,应采用印证说明法,重点阐明证据的关联性
言词类证据在公诉案件中所占的分量最大,是每个案件都不能缺少的证据种类,其是否成立是关系到指控案件能否成立的关键。而这类证据往往最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而发生变化。法庭上辩护人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往往是提出控方证据间的矛盾点,将矛盾点逐一罗列,扩大矛盾,割裂证据之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通过否定证据的关联性,来达到否定公诉证据效力的目的。在实践中,辩护人常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质疑:(1)就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之间矛盾提出质疑。如被告人供述作案工具是菜刀,而证人证明却是铁锹。(2)就言词证据自身前后之间矛盾提出质疑,如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多次不同的陈述。(3)就言词证据与物证、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如被告人供述贪污公款10万元,审计报告只证实他贪污公款8万元。(4)就证人不确切、模糊的陈述寻找矛盾之处进行质疑。如在斗殴过程中,多个现场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为一拿铁锨的人所致,但现场具备此特征有三、四个人等。对此类言词证据的质疑,公诉人可以抓住主要证据的主要矛盾,采用印证说明法,即从正面阐明。任何一项证据的客观性都不能靠其自身来证明,要证明其真实性,必须超出其范围在深度、广度上去求证,控诉证据在横向证据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牢固的证据体系,在纵向的证据与事实之间,这种联系更是全方位的,既有时空联系,又有手段联系,既有原因联系,又有结果联系,整个案件事实是证据体系所证明的唯一结果,这种联系是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主要矛盾,能够得出证据具备客观性的结论。辩护人提出的矛盾是非本质、次要矛盾,不影响证据客观性。如我院公诉的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张某驾车于某日晚将一8岁男孩挂倒碾压致死后驶离现场,当晚该车即被查扣,次日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其在案发之时路过事故地点,见到一8、9岁男孩在路边,其驶离现场时并未感觉异常。现场勘查材料能够证实肇事车辆为大卡车轮胎,这与张某驾驶的车辆轮胎型号相一致,证人证言能够确定案发期间张某是唯一通过现场的机动车。但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却突然翻供,而且辩护人提供的8位证人证实看到肇事车辆时,受害人仍然活着,于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其供述系公安人员诱供,不能确定张某为肇事者。面对言词证据发生的重大变化,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在程序上、证明内容上难以直接反驳,便把质证重心放在阐明控诉证据间的关联性,以此确立证据的客观性。答辩指出:一是被告人有罪陈述在时间、地点、对象特征、驾驶车辆方面等供述,与现场勘查、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均有横向上的联系,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被告人在天黑时经过了事故现场。二是辩护人提出张某无作案时间的证明材料,证人均证明看到张某时天没黑,此与被告人两次驾车路过现场相吻合,此只能证明证人看到的是被告人第一次经过现场情况,和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排除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三是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且证实案发期间没有其他机动车辆肇事的可能性。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融为一体,不可分割,控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主要的、根本的联系,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后全部采信公诉人的质证意见。
二、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的质证,可以聘请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重点阐明证据的客观性。
勘验是勘查、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客观记载,是勘验者亲身经历的。鉴定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结论,有些鉴定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依专业学科知识对某些现象或事物作出结论,这类证据一旦形成一般不会受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干扰而发生变化,对这类证据,辩护人一般就以下方面提出质疑:1)勘验、鉴定的主体、程序违法;2)检材和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3)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结论不科学;4)勘验、检验结论和案件事实缺乏因果关系等。对此公诉人应抓住其固有的特点来阐述其具有证据力,如勘验笔录的客观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等。对涉及这类证据的质证,特别是预测到对勘验、鉴定过程中某些问题,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问题的质证,公诉人较难答辩时可以请勘验人、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回答专业性问题时,比公诉人更具有专业色彩,在质证答辩时也更有说理性。如在公诉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案件中,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李某腰椎呈楔型改变,系压缩性骨折,律师质证时提出此系正常的生理改变,不属外伤性骨折。这涉及到较深的法医专业知识,质证时通过法医出庭,指出生理改变和外伤性骨折的区别,就其系外伤性骨折的科学依据进行阐述,驳斥了辩护人的质疑,由于专家的意见更具有说服力,使法官采信证据的确信度增强,当庭采信了法医鉴定。
三、对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的质证,采取举证说明法,重点确立证据的合法性
物证、书证是靠其外部特征和自身内容显示其证明力,现在我们所使用的视听资料,绝大多数是将视听资料作为固定证据的手段来体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证据情况的。这类证据质证主要是考察其制作与收集的合法性。辩护人一般以收集程序不合法,逼供逼证及被删剪等所谓违法性问题提出质证。公诉人应在结合阐明此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具备客观性。同时指出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性问题无其他证据证实,必要时,出示证明证据来源合法的证据,驳斥辩护人观点。如在公诉谢某抢劫一案中,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谢某后从其身上收缴赃款6000余元,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无证搜查,取证无效,赃款不能做物证使用。公诉人在质证时指出,刑诉法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不使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虽然这里的紧急场合确属法律空白,尚无任何法律进行规范,公诉人举证证明当时现场抓获及搜查人员合法,且当时的情形是涉案证据面临毁灭或无法索取的危险,公安人员无证搜查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四、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的反质证,采用反证法,驳斥对方证据的虚假,确立控诉证据的效力
辩护人在提出具体的无罪证据来反驳控诉时,必然在控诉证据间的证明方向上产生冲突,二者不可能同真,公诉人在维护论证控诉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时,主动进攻,驳斥辩护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抓住辩护人举证的薄弱点,质疑证据间的矛盾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游离现象,证据链条之间的掉环现象,证据自身的中空现象,通过质证否定其证据的三性,即摧毁其作为证据的基础,从而确立控诉证据的成立。如我们在公诉易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证明现场有三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易某实施见被害人上梯子后,抽掉梯子,致使被害人刘某从梯子上摔下来致轻伤的情况。被害人亦对被告人易某进行了指控。庭审时,辩护律师调取了5份证人证言,证实看到被害人急于追撵被告人,自己从梯子顶上摔下来,易某并未搬过梯子。易某在案发后,一直否认自已实施了搬走梯子的行为。公诉人在质证时,主动进攻,对辩护人的5份证明材料作以下质证: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5份证言均是在被告人家里作出的,违背了调取证人证言应在证人单位、家中等能保持客观中立的环境中陈述,且5份证人均由被告人的父亲提供,喊到其家中,且中午几位证人在被告人家中饮酒后作证,不排除诱证及串证的可能;二是证人中有3位系被告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在场;三是另外有2位中立证人当时所处的位置与陈述内容相矛盾,虽有证据证实事发时他们在离现场100余米远的打米机房内,介在打米机房与现场之间有三排房子阻隔,不能看到现场情况。四是5位证人在证实情节上高度一致,特别是连被害人下楼先踏左脚还是右脚都一致。作为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现场位置不同的5位证人,在事发3个多月后,对某一情节陈述高度吻合,明显不合常理。据此,可以得出辩护人提供的证言不合法,不具有客观性。合议庭当庭采纳了公诉人意见,对控诉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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