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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设计和运行的理论基础分析

发布日期:2004-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应该是在制度建立之初事先被确立并表述出来的,并能够在实践运作中得到验证的,应该说,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 .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建构之初就缺乏司法理念的支撑,政治理念的内容虽然有一些,但既没有吸纳司法理念,也没有与司法理念融合在一起; 在制度并不连续也不稳定的适用和发展过程中,又没有吸纳、发展和变革制度应有的司法理念,特别是缺乏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入,对自己司法制度与实践的历史现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融合更是缺乏,因而制度建构缺乏对制度内在理念的系统阐发,导致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设计上的不系统、不周密和较大的试探性、灵活性、任意性,制度的价值与功能难以得到真正发挥。

  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法治化进程的演进,作为司法民主制度象征的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是箭在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提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份反复修改的立法修改《草案》十分侧重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入和建构,充分反映了制度变革对理念需求日益凸现的回应。整个《草案》体现了运用现代司法理念为改革提供正当性论证的特色,但由于在理念的批判与建构方面仍有缺失与不足之处,故在理念与制度的双重建构上仍有研讨和论证的空间。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历史和现实中都没有真正地得以规范,也没有真正有效地施行,无法产生司法价值,在某些历史阶段,甚至成为权争的工具 .但作为一项司法民主制度和审判方式,制度之价值功能在不同之维度与空间皆有不同程度之实现与发展。如果说世界范围内的陪审制度经过成长期、成熟期而进入衰退期的话,那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充其量还正处于生长发展阶段 .从社会需求和发展的角度来论证,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需要重塑如下理念价值内涵:

  一、政治民主-构建人民陪审制度的政治理念基础

  陪审制度首先是民主政治制度,其次才是司法民主制度。关于司法改革的理论建构,先应是政治学的,其次才是法学的,就中国司法改革的性质而言,它无疑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变迁在现阶段上的一个突出的结构性要求 .陪审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建构之初的主要理念内容也是民主政治理念。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我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来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不可替代。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机会如同选举资格一样,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应属于政治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司法民主应为民主政治的内涵所周延,陪审制度不仅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同时也是民众对政治过程的参与和监督。现代司法体制的改革应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之中,因此,人民陪审制度首先体现的是政治民主价值,其次才是司法民主价值。

  二、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司法理念内涵

  司法民主即让人民主导司法,要让公民成为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成为司法制度的构建主体,成为司法权的制约主体。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说: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被忽略?如果要我来决定,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法律的实施比之法律的制定重要得多 .司法民主理念是我国陪审制度得以创立和发展的坚强基石。陪审制度是为了追求和体现司法民主而创设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陪审制的程序运作而实现司法的民主化,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被认为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被当作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被看作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司法民主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各国陪审制度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设置都围绕着实现司法民主这一中心进行,陪审制度已经成为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而沿袭至今。

  三、 司法独立-更多途径和渠道的司法制度保障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司法独立。在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忠实地适用宪法和法律,要受司法职业道德自律约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但目前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很多,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审判程序运作,认同法院审判工作,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审判权做出的裁判,涉案当事人及亲友容易从心理上认同。人民陪审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心参与审判,有利于在审判工作中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群众参与陪审可以防止司法权受行政权干预,保障司法独立性。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出现过行政权干预司法的现象,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法院现行的案件审批制度、裁判文书逐级签发制度、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庭务会制度等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而且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干预都是暗箱操作进行的,职业法官受制于人的现象难以完全抵制。若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陪审员不会受到人事、经济方面的制约,可处于居中地位,能有效地抵制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对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干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从而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四、 司法公正-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确保司法公正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终级目标,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程序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人民陪审制度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现代诉讼制度对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法学知识和专业司法技能等职业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律职业者的严格考试与遴选决定了司法的职业化,而有观点认为陪审员的“非职业化”与现代司法的职业化相矛盾。其实不然,陪审制度设计的目的恰恰在于司法的职业化需要与陪审员的非职业化之间“优势互补”。实行陪审制能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良知融入职业法官的司法技术之中,陪审制度与司法的职业化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承、优势互补的关系。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不仅具有社会公众的良心,能够体现民情和民意,而且还能通过参与审判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陪审员参与审判减少了职业法官先入为主的职业偏见和成见, 陪审员通过对民情、民意的正当反映,能促使职业法官在审判中兼顾法理与情理,努力使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人民陪审制虽然不能直接与司法公正划等号,但毕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但废除人民陪审制度则必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

  五、司法效率-人民陪审制度效率价值理念的辩证分析

  有观点认为陪审制度劳民伤财, 实行陪审制会导致诉讼程序延长、繁琐、复杂、费用过大。 从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发展的潮流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趋势和现实情况来看,陪审制度并非像“废除观”者认为的呈普遍衰微趋势,而是都在探索如何既提高陪审制度的功效又降低陪审制度的费用开支,是在探求陪审制度的高效率程序运作机制,追求陪审制度的高效与正义终极目标的实现。所谓的“衰微趋势”,实际上是各国在追求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进行诉讼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中的“痛苦的探索阶段”。我们不能仅凭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衰微现象”就盲目得出陪审制度也“衰微”的简单判断,这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不能因为改革过程中的暂时困难就臆断改革结果的必然失败;而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民陪审制度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我国目前职业法官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整体综合素质还存在不足之处,与现实需求尚有距离,职业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还有待于提高,总的来说审判资源较为匮乏。 要改变目前审判资源匮乏的困境,靠短期内招录高素质职业法官和加强现有职业法官培训工作都难以奏效。而推行人民陪审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可有效节约审判资源,缓解目前基层职业法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和案件积压、超审限严重、书记员违法办案等现象,提高司法效率。陪审制度为解决审判资源匮乏和司法效率不高提供了新的路径,关于司法效率的实证分析和考量应当从整体效率与局部效率、长期效率与短期效率、程序效率与实体效率、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司法效率与政治效率、制度效率与目标效率等多维角度来全面思辨。不能以偏概全,盲目臆断。笔者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体现,从最终的结果和整体的效应来看,是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辩证地分析,废除陪审制实际上也就废除了一条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渠道。

  六、 司法公开-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制度性功能

  杜绝“暗箱”操作,呼唤审判公开成了社会公众对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呼声。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发展,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进行,改革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以防止司法腐败,使我们的诉讼制度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关键是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审判民主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方式的民主性不仅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也是司法民主性的要求,落实审判民主要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功效,使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原则,而搞好公开审判也必须要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公开审判中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不仅扩大了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全过程的渠道,而且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能够有效杜绝司法“暗箱”操作现象,因此人民陪审制度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审判公开原则的内涵,不仅仅是允许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旁听,还应当包括代表人民群众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全过程,在审判中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社会公众的良心与良知监督配合职业法官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七、 司法清廉-制度监督与制约价值功能的理念分析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让人民群众参加审判,象征着民众对司法权的分割,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的权力,避免法官的恣意和专横,就有减少审判徇私舞弊的可能,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领域里的腐败现象发生。司法领域里的腐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对职业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体制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职业法官在有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外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更注意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如果参与审判的都是关系密切的职业法官,那么他们敢于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贪赃卖法、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如果有来自民众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全程,有陪审员的监督,那么职业法官就会对人情、亲情、友情和贿赂等等诱惑和干扰多加考虑,自觉地抵制各种诱惑和干扰,谨慎自己的言行,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八、 历史渊源-制度发展历史与现实的反思与诘问

  “陪审制度废除观”认为,人民陪审制度缺乏传统文化底蕴和历史渊源,我国传统文化和诉讼文化中没有陪审制度的历史基础,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实际上是从大陆法系移植而来的,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因而在我国没有存在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是一种“异化”的司法诉讼制度,所以认为应当废除。单就历史而言,美国立国的历史很短暂,但美国有今天先进与发达的成就,与其合理吸纳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经验有很大的关系。美国历史上也没有陪审制的渊源,其实行陪审制的时间并不比我国早多少,为什么陪审制在美国能够获得全面的发展?陪审团的发源地有悠久陪审制历史的英国已废除了大陪审团制,而美国至今还保留着大陪审团制,就说明陪审制与历史渊源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哪一个法系国家创造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都应当是全世界人类共享的精神财富,都可以为不同体制的国家所合理地学习借鉴和应用,以缺乏历史渊源和没有历史基础为由,否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显然是一种偏见。马克思主义是德国的产物,“十月革命”成功是前苏联的经验,这些在中国都没有历史渊源和历史基础,但我国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践,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的丰功伟绩,邓小平理论的巨大成就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持续发展。这证明制度的存废 与历史渊源并无必然的联系,我们完全没有理由以无历史基础为借口而否定陪审制度。况且陪审制度自清末移植而来后,在我国已有了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和成功的经验,我们更应在总结这近百年发展史的基础上去改革、创新和发展。

  九、 司法传播-制度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功能评析

  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陪审员通过参与个案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可以从中受到教育,知晓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法律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参与司法的意识。目前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都流于形式,只学书本知识,简单枯燥,难以使群众产生学法的兴趣和调动公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而经过选任作为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感受庭审的全过程,直观了解每一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了解审判机关的审判程序,体会程序法的实际操作运用,会促使公民去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把参与审判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传播到自己身边和周围的人群之中。实行陪审制度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法律精神的传播,对于公民正义、公平和公理精神的培养都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现今我国广泛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的推动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

  十、 司法公共关系-制度蕴含的柔性功能分析

  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改善司法公共关系,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非常强烈。然而,现实中社会公众对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不满和不信任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客观存在。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司法领域的腐败、司法低效率最为不满,不满情绪则会导致信任危机。陪审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促进职业法官更多地考虑社会生活实践,更多地依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公众良心来进行裁判,从而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陪审制度的优点是使公众参与司法,在参与居中裁判的过程中对司法的程序有更深的了解和认同,通过陪审了解审判程序规则,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所以陪审制度是治愈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和消除公众不满情绪的良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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