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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化解诉讼矛盾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11-12    作者:刘泽华律师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内容提要】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也是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途径。诉讼矛盾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自身发生、发展与消失的特点与规律,律师了解诉讼矛盾的特点与发展变化规律,是律师化解诉讼矛盾的必要条件。笔者在此文中探讨了诉讼矛盾的特点,并提出化解诉讼矛盾的指导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诉讼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  化解  诉讼矛盾   问题   思考
 
诉讼矛盾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矛盾,主要发生在诉讼中,此外还发生在涉法信访中。这类矛盾有其独特的特点,律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无时无刻不在与诉讼矛盾相伴。为了化解这类社会矛盾,必须了解这类矛盾的特点,发展规律。因此,律师如何化解这类矛盾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下面笔者就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与大家探讨。
一、诉讼矛盾的含义
所谓诉讼矛盾,是社会矛盾在特定领域、特定环境下形成的一种社会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以诉讼为中心展开、发展、消失。
二、诉讼矛盾的特点:
1、发生在诉讼中。
诉讼矛盾,是基于刑事、民事、行政纠纷而发生、发展,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但其消失,并不完全依赖于诉讼的结束,并不随诉讼的结束而结束,有些诉讼矛盾,随着诉讼的结束而转化为其他社会矛盾,但是仍表现为诉讼矛盾。如涉诉信访案件,仍属于诉讼矛盾。
2、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纠纷为起点,并以此基础形成诉讼纠纷。
诉讼矛盾,是基于刑事、民事、行政纠纷而发生、发展的,没有诉讼的存在,也就不会发生诉讼矛盾,也没有诉讼矛盾的发展。
3、涉及主体广泛,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还有诉讼参与人、鉴定评估机构、鉴定人、评估人。
4、矛盾的发生与发展围绕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展开。
诉讼矛盾的发生,一般都是围绕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以及法律的适用正确与否发生、发展,其中事实方面存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同认识导致的矛盾发生、发展,法律适用方面则包括程序法的适用,也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主要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办案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认识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观点碰撞、对立甚至对抗,从而导致诉讼矛盾的发生、发展、激化、转化。
5、矛盾的发展以公平、合法为评价标准而发展。
司法公平、公正与否,当事人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认识,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与理解,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司法人员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态度也不同,从而引起诉讼矛盾的发生、发展、消失或者转化。
6、矛盾的消失以当事人的心理满足或理解为条件,并与司法的公平、公正有关,与法律的正确适用相关。
诉讼矛盾的消失,一般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司法人员的心理满足为条件,尽管这种满足是相对的。同时,这种心理的相对满足,与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很大关系。有些案件,尽管当事人没有达到诉讼目的,但由于案件的处理公平合理、公正合法,当事人也欣然接受,诉讼矛盾也能尽快消除。
7、诉讼矛盾可以转化为其他社会矛盾。
诉讼矛盾如不能及时消除,如果发展下去,会越来越恶化,甚至形成信访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体利益的诉讼案件,如集团诉讼案件,可能引起群体上访,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转化为其他社会矛盾。
三、诉讼矛盾的种类
(一)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代理人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之间的矛盾,代理人与鉴定机构、鉴定人、评估机构、评估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鉴定机构、鉴定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评估机构、评估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
(二)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诉讼矛盾,刑事诉讼矛盾,行政诉讼矛盾;
(三)根据是否发展为信访案件,可以分为涉访诉讼矛盾,未涉访诉讼矛盾;
(四)根据诉讼案件处理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等侦查机关处理环节的刑事诉讼矛盾,审查起诉处理环节的刑事诉讼矛盾,一审诉讼矛盾,二审诉讼矛盾,再审诉讼矛盾。
四、化解诉讼矛盾的指导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化解诉讼矛盾的基本原则。许多纠纷的解决,都与能否切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关。它不仅是司法人员化解诉讼矛盾的原则,也是律师化解诉讼矛盾的基本原则
2、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不仅要求办案人员严格按程序法规定程序办案,也要求律师代理案件中需要注意按程序法规定代理案件,律师不仅对司法人员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及时督促办案人员按规定程序办案,而且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也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诉讼代理行为,按法定程序立案、答辩、反诉、举证、质证、上诉、申诉。既要维护自己一方的程序权利,也要注意不损害对方的程序权利,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纠纷的及时公正合理解决,促进诉讼矛盾的尽快化解。
3、正确适用法律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不仅是司法办案人员办案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办案中避免诉讼矛盾发生发展、恶化的重要原则。许多案件,律师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是否正确,不仅影响着代理质量的高低,而且影响着诉讼纠纷的解决顺利与否。影响着诉讼矛盾的发生、发展与消除。可以说,正确适用法律,能够及时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诉。
4、维护公平正义原则。
维护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律师的法律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律师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因此,维护公平正义,不仅是律师的职业要求,也是律师化解诉讼矛盾的指导原则。
5、法律至上的原则性与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人,法律至上的信仰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石,是其职业操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就要求律师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处理代理诉讼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这就要求律师要把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性与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妥善处理诉讼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6、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原则。
不仅包括司法人员、人民陪审员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也包括代理律师、司法鉴定人、评估人等司法辅助机构及人员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当事人信赖律师的基础,是律师化解诉讼矛盾的重要条件。否则,反其道而行之,不仅不能化解诉讼矛盾,相反还会催生新的诉讼矛盾。
7、维护大局、促进和谐稳定原则。
律师制度是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是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法队伍中独特的一支力量,因此,不仅承担着自我发展的历史责任,也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诉讼矛盾的重任,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重任。
8、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不仅是我国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改革事业成功的法宝,更是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所在。因此,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原则,在化解诉讼矛盾中也是如此。
五、律师化解诉讼矛盾促进当事人诉讼态度转变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引导和改变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的态度倾向要有超前性。
律师在接触当事人的纠纷后,要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争议的焦点所在,评估调解解决的可能性、成功率,尽可能的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必须进入诉讼程序的,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争取结合办案人员调解解决,及时引导,促使当事人改变激烈对抗的态度,走向理性化解决矛盾的坦途。
(二)改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方不良诉讼态度倾向,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接触案件、特别是承担代理工作的律师要及时关注当事人的态度变化,积极地引导当事人的不良情绪、不良心理、不良态度向理性化发展,防止事态的恶化,防止矛盾的扩大,并将这种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贯穿于诉讼发生、发展直至结束的全过程。当然,这要以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全程服务为基础。
(三)改变态度应有针对性。
当事人态度的变化因时因地因环境而改变,律师引导当事人的态度向理性化发展,也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情绪、态度变化的原因所在,有的放矢,因势利导,有针对性的实施引导措施,促使当事人的态度向理性化发展,促使诉讼矛盾良性化解决。对于属于认识方面的问题,重点要从当事人认知的过程和归因方式上下功夫,使其对纠纷、争议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对对方有一个公正的评价;对于属于情感上的问题,重点应当放在引起情感冲动的原因及情感品质、性质上,并以此为突破口,提供、创造机会促使其加强情感沟通,消除情感对立,消除情绪对抗;对于属于动机的问题,就要注意引导,促使其在既符合公平竞争又有利于人际关系和谐、有利于诉讼矛盾化解的情况下理性解决矛盾冲突;对于属于态度的价值取向方面的问题,则需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促使其以较高的价值层次为目标,考虑各种价值因素的合理组合,促使其摒弃错误的价值观,促使矛盾的化解。
(四)因人施教,防止产生逆反心理。
诉讼当事人性格不同、脾气秉性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民族宗教信仰不同、生活风俗习惯不同而导致看待事物的方式方法不同,对待事物的态度也不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也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导、促使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态度的转化时因人而异,因势利导。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误解,产生逆反心理,致使律师的工作功亏一篑,事与愿违,甚至是与律师化解诉讼矛盾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要注意当事人的偏见与误解的消除,要注意引导其积极、正确的沟通交流,努力从正面理解诉讼对抗、裁判标准等诉讼法律规范的含义,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存在于诉讼中的不良信息与现象,正确理解法律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正义不为践踏的必要性。
(五)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这是解纷息讼的重要原则,更是转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态度的一条准则。明之以法,就是要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明确与对方的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明了应依法享有的实体和诉讼权利,明了依法应承担的实体和诉讼义务,明了其消极的诉讼态度和行为的法律后果;晓之以理,就是从道义、伦理、正当习俗和科学的角度即道理、天理、情理、事理、法理上予以解说,使其懂得违背天理、人情、国法、公序良俗的行为往往不受法律保护,悖理行为是导致纠纷发生、僵持的根源,失理失人心,失道寡助,即使侥幸取得诉讼的胜利,也将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动之以情,就是要从情感上感化当事人,引导工作要从态度偏执者的情感细微处着手,激发其积极向上、利于人际和谐的情感,抑制不良的情感冲动。
六、律师化解诉讼矛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克制激情,防止冲动。
诉讼对抗过程容易激起当事人的情感体验或者是激愤的情绪、激动的态度,导致情绪失控,律师作为代理人,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了弥补当事人情绪失控导致失去理智带来的不利后果,不仅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克制激情,又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克制情绪,避免激情失控,一发而不可收拾。面对对方的强烈情感表达,保持适当的冷静,以沉着、冷静、宽容的态度对待,以静制动,抓住其矛盾之处,以理服人,达到说服司法人员的目的,也达到驳倒对方的目的,促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促使诉讼矛盾的解决。
2、该露不隐,防止被动。
当事人的许多争议都是利益关系各方之间原本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情感往来,因此,纠纷发生后,特别是协商不能解决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不可能完全掩饰其情感而不对其他人有所表露。在律师代理诉讼中,不仅应引导当事人以积极地、有利于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情感表达方式表达情感,而且自己更要在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理智、明确而坚决的表达代理意见,从法理上说服对方打消侥幸心理,防止被动。
3、方式恰当,利于沟通
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无论是在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交流沟通,还是与办案人员交流沟通,都要注意方式方法,以他们能接受的语言表达方式、情感交流方式交流,以促进沟通,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避免不利于矛盾化解的情况发生。
4、把握时机,营造气氛。
律师化解诉讼矛盾还要注意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办案人员的情绪和情感的流露,善于抓住时机,以适当的方式与之进行情感交流。在存在情绪僵持时,要注意营造有利于纠纷、矛盾正确解决的良好氛围,促进诉讼矛盾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妥善解决。
七、做好诉后解说工作,防止矛盾的扩大,促使矛盾的化解
1、判后答疑,释法正确是化解诉讼矛盾的基础。
许多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特别是败诉方,都要听取代理律师对判决的意见,以及下一步的行动方向。这时,律师对判决的解答与评价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断章取义的解答,或者是作出违背客观事实的评价,往往是一些律师出于获取代理机会的动机做出的,可能暂时而获得急需代理的机会,获取了经济利益,但是一旦当事人咨询其他律师得到不同的意见,发现上当受骗时,也往往诱发新的矛盾发生,是诉讼矛盾复杂化,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2、判后答疑注意防止矛盾激化,是化解诉讼矛盾的重要环节。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特别是判后答疑,时刻都要注意防止矛盾的激化,不仅对自己代理案件当事人判后答疑要如此,而且对不是自己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判后答疑也应如此,特别是律师在接待信访中,处理涉访诉讼矛盾时更应如此,引导有关人员理智的依法维权,而不是盲目的感情行事。虽然挑词架讼、虚假承诺会使律师获得更多的代理机会,获取更大的收益,但是往往带来许多严重的不利后果,为许多律师所摒弃,律师处理诉讼矛盾中也要以诚信为本,防止矛盾复杂化。
总之,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诉讼矛盾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正确把握化解诉讼矛盾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切实注意避免矛盾的扩大,促使诉讼矛盾的化解,律师大有作为,只要努力,就可以取得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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