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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残疾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原则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世界上大约有10%的儿童和青年(大约2亿人)患有感官、智力和大脑健康损伤,其中大约8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大约四分之一的 家庭有一个与之关系密切的损伤成员。至少有2. 5%的0~14岁的儿童患有从轻度到重度的感官、肢体和智力损伤。这些数据告诉我们:儿童先天或遭受损伤并非罕见和不正常,我们应当做的是如何维护和保障 好他们的权利。
 
一、      完全平等保障原则
 
残疾儿童的成长常与排斥、歧视和蒙受耻辱相联系,他们经常被隔绝于社会之外,被视为施舍的对象。这不仅影响对残疾儿童的理解和待遇,阻碍残疾儿童进入社会、发挥自身潜能,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可和保障。
 
贫 困既是残疾的原因,也是残疾的结果。世界银行估计,残疾人占最贫困人口的五分之一,世界上1. 2亿残疾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他们难以得到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物、清洁用水、衣服和住房。这当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残疾人及其家庭遭受社会排斥。家庭 成员中有残疾儿童往往成为这些家庭的超常负担,加重了家庭的贫困,而社会性歧视又增加了这些家庭和残疾儿童的贫困和痛苦。
 
要在一般意义 上接受残疾儿童也许并不难,尤其是给他们贴上弱者的标签并以慈悲之心同情他们。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对于“你们怎样教肌肉萎缩症孩子”这样的问题,法 国48个患有肌肉萎缩症的孩子的回答是:“尽管我们患有同样的病症和同样的残疾,看护我们的人不了解我们之间的许多不同。我们想告诉照顾我们的成年人,我 们是48个不同的人,不存在一个被称为肌肉萎缩症的人格类别。”[1]因此,法律对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应当是全面而且充分的,其出发点和归属都应 当是让残疾儿童全部享有其他儿童享有的权利。正如J.D.沃尔芬森所希冀的:“如果发展要将受到排斥的人带入社会,那么残疾人就应进入学校、立法机构参加 工作,乘坐汽车,观看戏剧,以及参与其他一切非残疾人视为理所当然的活动。[2]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在二十多年前就提出将对残疾人的看法从慈善、医 疗和社会对象转变为将其视为权利的主体,残疾人有能力在自由、知识认同和积极参与社会的基础上主张自身的权利并决定自己的生活。
 
这也便 是1989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儿童权利国际法律文件———《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该《公约》第2条明确禁止对残疾儿童的 歧视:“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每一个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伤残……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人们形成了这 样一个共识:如果因为儿童残疾而为其设立隔离或者分开的教育设施、卫生保健服务、娱乐场所及其他生活设施,会导致或者加重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因为这些做法 往往使人们对残疾儿童的消极认识加深和固定化。因此,《公约》第23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让身心残疾的儿童能够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其融入社会的 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为了尊重残疾儿童的尊严并且开发他们的各项潜能,帮助他们过上稳定的、有保障的、独立的社会生活,《公 约》以相当多的条款列明了他们的权利:有权不与其家庭分离,保护其免受伤害、忽视和任何形式的暴力,定期监测治疗情况,免费享受初级义务教育、享有中级和 职业教育的权利、免于遭受失学的权利,保护其不从事妨碍学习的工作,保护其免受色情剥削,保护其免受虐待,保护其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者处罚,保护其不被剥夺自由,保护遭受忽视、剥削、虐待或人格侮辱的儿童享受康复服务的权利。
 
二、      满足特殊需求原则
 
完 全平等原则并不排斥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障。为了使残疾儿童的权利得到实现,必须在各个方面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例如,不带偏见地将残疾儿童纳入正常教育机 制中与在教育设施上为他们提供无障碍条件是并行的,而为他们提供大字印刷读物、盲文书籍等特殊保障措施更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患有严重和多重损伤的儿童在学 习上提供更加专业的支持,如手语、低视力辅助工具等。在同一教学环境中,对残疾儿童的教学进度和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课堂组织都应当体现出满足其特殊要求 的特点。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缔约国要确保身心有残疾的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为了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在可能的条件 下应当免费为他们照料,使其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在提供照料的方式上,应当有助于残疾儿童尽可能充分 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这种发展应当包括文化和精神方面。
 
专门性福利机构的救助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但其作用于残疾儿童的弊害却 越来越受到了更多人的诟病。“全面接纳残疾人———父母与自我倡议运动”创始人迪布瓦德教授干脆就认为:“四十年旨在改善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生活条件的努 力,使我们得到一个重要教训:根本就没有好的照料机构这个东西。”[3]将残疾儿童交给照料机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便难以为他们提供所需的照顾和关怀。 即便是那些无力照顾残疾儿童的家庭,将残疾儿童交由机构照料也是不利于残疾儿童成长的。机构照料意味着残疾儿童离开了家庭和家庭所在的社会生活区域,残疾 儿童在福利机构中无法通过模仿其他儿童而从中得到与社会融为一体的帮助。而在社会生活中,所有成长中的儿童都可以通过多样化的生活环境获得生存于社会的能 力。“研究表明:这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出现了发育迟缓,以及潜在的不可逆转的心理伤害。即便此类机构拥有素质良好的职员,但这些儿童很少能够获得他们本应 从父母或家庭中,或者从社区的替代照顾家庭那里获得的那种关注程度。”[4]
 
残疾儿童从童年向成年的转型过程复杂而困难。他们无法获得 非残疾儿童成长所需的经历和信息,所能接受到的信息也是有限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健康、生活技能、性等方面的信息,使之遭受性侵害及感染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的风险增大。即便是发生在所有青少年身上的压力并导致其酗酒、吸烟或吸毒的因素———社会孤立、孤独和压抑等在残疾青少年群体中更为多发[5]。
 
因此,《儿童人权利公约》第23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子女与父母分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子女残疾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为理由,使子女与父母 分离。缔约国应当在近亲属不能照顾残疾儿童的情况下,尽一切努力在大家庭范围内提供替代性照顾,并在无法提供这种照顾时,在社区内提供家庭式照顾。”为了 防止遗弃和缺乏照顾,即便当残疾儿童确实无法与其家庭共同生活时,也要尽可能地选择替代性家庭,如让残疾儿童生活在其所在社区的普通家庭中。相关职能部门 还应当指派经验丰富的专业工作者对这些家庭进行专业指导,并为这些家庭提供资金补助。
 
《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 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残疾儿童往往难以得 到如同正常儿童一样的医疗与康复保障。例如,即便是全体儿童接种疫苗,他们也有可能错过接种疫苗的时间,使本来很容易治愈的疾病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在某些 低收入国家,五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死亡率可能高达80%。当儿童被确认有缺陷,他们的基本医疗服务常常得不到保障;有严重残疾的儿童甚至会因缺少基本的儿童 保健设施而夭折。在有的地方,残疾儿童接受一些正常儿童根本不会接受的“治疗”,如电击、过量用药和子宫切除术等[6]。全世界残疾儿童的父母都表达了一 种担心,即医师们往往低估了残疾儿童从教育和培训中受益的潜力,或者说低估了他们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潜力[7]。
 
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应当关注残疾儿童享有医疗保健、康复福利的权利,并制定出能够满足他们特殊需求的法律规则来保障权利的实现。
 
《儿 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在大多数低收入国家,将初等教育成为义务教育,免 费向所有儿童提供是他们应当努力实现的目标。对于已经实行初等教育义务制的国家,如何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以及如何使残疾儿童能够充分利用义务教 育并从中获益是仍需努力的方向[8]。许多残疾儿童,尤其是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残疾儿童无法得到他们应当得到的学校教育,从而永远失去了接受常规教育的机 会。一些国家的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但其存在的不足也日益为人们所正视。意大利等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关闭了大部分特殊学校,把原 来特殊学校的学生安排到当地的普通学校,并通过招募专业人员来提供针对个体需求的帮助[9]。在教育界,只看重学习成绩和升学率的学校不仅对残疾儿童形成 障碍,而且还诱发学生家长抵制残疾儿童入学。经验表明,只要根据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改变教学方式,调整教学进度,包括智力残疾的大部分儿童 都能完成中等学校教育,并且如同所有16岁学生一样顺利通过全国统一的中学毕业考试[10]。
三、      反对歧视原则
 
虽然完全平等保障已经包含了反对歧视的内容,但有必要对这种常见及多发现象确立专门的法律规范原则。
 
残 疾儿童受到的歧视和排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两种形式。直接歧视是残疾儿童因为自身缺陷而受到与健全儿童不同的待遇;间接歧视则表现为表面给残疾儿童平等对 待,但事实上却带有歧视性行为、剥夺了残疾儿童应当享有的某些权利。“间接歧视可能不是有意的,但它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也许并不亚于直接歧视。”[11]
 
联 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对残疾儿童状况进行全球性分析的报告中强调:残疾儿童获得平等权利的障碍不仅来自残疾本身,更多的是来自于残疾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遇到 的来自社会、文化、观念和身体上的障碍。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在形式上也表现为多样化。例如,文化上的偏见在残疾儿童出生时就相伴而生,并由此具有负罪感、羞 耻感及恐惧感,进而导致将带有肢体或者智力缺陷的新生婴儿藏匿或者遗弃[12]。这些不当的文化观念还常常由于民间故事、书籍、文学作品或者影视节目的渲 染而强化。
对残疾儿童的歧视还会因为他们本身属于遭受歧视的群体而加剧,如女性、贫困儿童、孤儿、流浪儿童等。多重歧视对于残疾儿童意味着雪上加 霜。据联合国儿童基金项目司引用N.格洛斯《未成年残疾人观察:他们的需求与权利》报告称:在尼泊尔,1995年患有脊髓灰质炎的男孩长期存在的比例是女 孩的两倍,尽管事实上男性和女性感染此病的几率是一样的。在加德满都,人们发现女童在医院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接受治疗的比例极低[13]。这种现象进而还 造成残疾———歧视———劣势的恶性循环。有证据表明,较高的残疾比例是因为长期处于劣势、需求得不到满足和缺少信息造成的[14]。
为了避免残疾儿童因性别差异而带来的权利保障缺失,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加大对弱势群体中残疾儿童的保护力度,在反对歧视的原则下为他们制定特殊的保障规则,以“矫枉过正”之势来扭转这种令人厌恶的“恶性循环”。
 
在 世界范围内,残疾青年能够成功就业的机会远低于非残疾青年。并且,即便他们获得就业机会,他们的职业选择面、职业的社会地位、职业的收益率、职业的安全性 与职业的稳定感都不能同非残疾青年相提并论。在一些国家经济转型期来临时,首当其冲遭受冲击的依然是残疾人。残疾人更多地进入非主流或者非正式的经济组织 中工作,或者从事一些卑微及低收入工作,或者依靠乞讨为生。因此,在法律制度上要真正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也必须从残疾人的特殊性出发,例如,为残疾儿 童提供合理可行的职业规划,提供专项职业培训,为已到就业年龄的个人提供工作岗位,创设有效的税收奖励制度,鼓励雇主或者说用人单位吸纳残疾工人,在实际 岗位中为残疾人的工作提供方便等。总之,这绝不仅仅是公平与效率谁更优先这般简单的问题。
 
四、      禁止暴力、剥削与虐待原则
 
与 正常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更会受到经济剥削、暴力摧残、身体虐待、性虐待和心理虐待。残疾儿童在身体或者生理上的无助与无奈、社会孤立与疏离使他们在社会 上、家庭中、福利机构内和校园里都极易遭受暴力和侵害。那些穿衣、起居、洗漱及其他隐私活动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儿童更有可能成为同龄人、社会成员、家庭成 员、服务人员以及同学侵犯或者虐待的对象。正如根据联合国秘书长授权而完成的《全球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报告》所指出的:“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残疾儿童面临 暴力的风险仍在增加,这种风险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文化歧视,同时也因为残疾儿童对其家庭提出更高的情感、身体、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需求。[15]
 
残 疾儿童容易成为牺牲品的原因不仅在于他们保护自己的困难,还在于检举这些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在于他们的检举往往得不到重视,甚至残疾儿童遭受侵害的证 词的采信度也被降低。“刑事审判系统中残疾儿童的案件数量比例也极不相称,再者,即使他们进入司法程序,与正常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更容易遭受不公平待 遇。”[16]《全球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报告》认为,司法、执法以及矫正体系中的人员往往未能充分理解残疾儿童关注的问题。因此,这些人员可能无法认识到残疾儿童问题或现状,或者无法理解如何保护和支持这些残疾儿童。例如,耳聋儿童无法使用热线电话来举报受虐行为,所以需要培训这一领域的工作人员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支持。
 
我 国的首例强迫乞讨案充分反映出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年龄都在50岁左右的王清臣和宫继兰本身也是没有任何在深圳安身立命技能的农民,靠“拣破烂”步履维艰 地生活。当王清臣的侄子王清平在老家从一个叫“迎风”(安徽省太和县人,专门做出租残疾儿童的生意)的人那里,以每年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了个残疾儿 童来到深圳时,就给了王清平1300元人民币将这个小孩租了过来,两人给这个残疾儿童起名小宁。小宁当时只有8岁左右,腿和脚都有残疾(法医鉴定为四级伤 残),无法站立和行走,并且大脑反应迟钝(法医鉴定为中度智障)。每天下午四五点钟时,王清臣便用自行车将小宁送到附近人多的地方,然后小宁便按照王清臣 教的那样,见有人路过就摇动手中的钵盂,呆滞地说:“行行好,行行好。”在第二天凌晨三四点钟时,王清臣用自行车再将小宁载回去。小宁一般一天可以讨到 20多块钱,一个月大概有八、九百块钱,一年下来可以为王清臣夫妇带来1. 2万元左右的收入。他们每年一月向“迎风”付租金。最开始时租金是2300元一年,但2004年1月份时“迎风”将租金加码到4000元一年。王清臣夫妇 觉得还是有利可图,就答应了“迎风”的要求。2005年6月,宫继兰回到老家太和县宫集乡,得知道有一个10岁左右的残疾小女孩“小梅”(经骨龄鉴定 12. 7岁,手脚残疾,伤残程度六级,中度智障)。以2000元的价格将小女孩带到深圳。每天下午四、五点钟,宫继兰带着小梅,王清臣带着小宁,各自用自行车将 他们运到附近人多的村子里,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行行好,行行好。”王清臣和宫继兰则分别在附近看着小宁和小梅,在凌晨三四点钟时再将他们带回住处。听 说王清臣夫妇带着两个残疾儿童在深圳乞讨挣到钱了,宫春备便在2006年6月上旬带着哑女“小凤”(宫春备的养女,与其共同生活了多年。哑巴,手脚残疾, 骨龄鉴定12岁,伤残程度七级,中度智障)来到深圳。由于小凤不能讲话,宫春备专门买了一个塑料杯子让小凤拿在手上,见有人经过时便打手势让小凤拿着塑料 杯子向路人乞讨,这样一天下来可以为宫春备挣得十几块钱。2006年8月10日,王清臣、宫继兰、宫春备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监视居住, 8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07年4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犯强迫乞讨罪,被告人宫春备犯强迫乞讨罪 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2007年8月13日和2007年8月21日三次公开开庭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相关刑法基本原则,以强迫乞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清臣、宫继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 处被告人宫春备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7]。

注释:
  [1]尤里卡·波尔松.残疾儿童在社会上是否引人注目? [M].斯德哥尔摩: BARNEN出版社2000.
  [2] J.D.沃尔芬森.贫穷、残疾和被排斥[N].华盛顿邮报, 2002-12-03.
  [3]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因诺森蒂研究中心.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J].因诺森蒂文摘, (13): 17.
  [4] 埃里克·罗森泰尔等.俄罗斯养护机构内的儿童:人权和改革的机遇[J].国际智障人权利组织,华盛顿, 1999. 3.
  [5] N.格洛斯.艾滋病人与残疾人:健康与人权[A]第8卷,第2期,参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因诺森蒂研究中心.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因诺森蒂文摘[C]. (13): 21.
  [6]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将两名大约十三四岁的智障女孩子送到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其理由竟然是为了避免智障女孩子月经以及性成熟之后的麻烦。(《福利院智 障少女被割子宫,院方称为免其月经麻烦》,《东方早报》, 2005-04-21。)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三次开庭审理和两次伤情鉴定,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中的四名 被告作出有罪判决。(杨华云:《福利院切子宫案四人获刑》,《新京报》, 2006年7月6日)
  [7] H.米特勒.来自家庭的声音:从国际角度看残疾人的家庭[M].波士顿:布鲁克林图书出版公司, 1994.
  [8]王女士的儿子小毛因幼时患脑积水,头部稍大。小毛一直在临高上学,今年读六年级。他说话条理清晰,能够和小伙伴们友好相处,在普通班级学习并没有特 别大的障碍。王女士调来海口工作后,也想让小毛来海口上学。但是在到附近的一所民办小学报名时却遭到了校长的拒绝。(《“大头娃”小毛想上学,母亲联系学 校时遭拒绝》,南海网, 2007年11月3日)
  [9]教师们所接受的其他培训不仅让他们有机会了解一些残疾人方面的信息,而且还有助于他们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残疾儿童。此外,培训还能让他们自信地向当地 卫生工作者提出一些要求,以帮助儿童治疗可能影响其学习的常见眼疾和耳病等。(彼德·米特勒:《国际经验:接纳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 2002年10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突尼斯和意大利主办的论坛上发表的论文)
  [10] J.卡尔.黎明综合症:儿童的成长[M].剑桥大学出版社, 1999.
  [11]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因诺森蒂研究中心.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J].因诺森蒂文摘, (13): 14.
  [12]哈泽尔·琼斯.残疾儿童的权利:实用指南[M].救助儿童会,斯德哥尔摩, 2001.
  [1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因诺森蒂研究中心.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J]“栏框5. 1:残疾与性别”,因诺森蒂文摘, (13): 15.
  [14]这与农民工占了工伤事故之八成的窘况相似。截至今年10月中旬,全国申请工伤鉴定的人数为70万,大约40万~50万有伤残等级。加上采取私了的 大约20万~30万的工伤事件,一年全国大约有100万的工伤事故,即每年约有80万农民工遭遇工伤。工伤者已成为农民工中处境最困难的群体。来自“珠三 角工伤状况调查”的资料显示,工人受伤住院后,工资全部按时发放的比例从74. 7%下降到41. 1%,有17%的工厂干脆不发工资。许多工伤者无人护理,生活费也要自己想办法。工伤者应享受的医疗康复待遇则大打折扣,有的被延误治疗,更多的人得不到 后续治疗和康复治疗,从而落下了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对于主要靠体力劳动获得收入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断了顶梁柱。由于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法定 权益更难予保障,因病致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工,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进而亦为更加弱势的群体。(参见《关注职业安全健 康:让首部工伤康复标准成为公民的福祉》,《工人日报》, 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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