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官司怎样打? 房屋权属纠纷应打民事官司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赵某的爷爷有一处37平方米的公有住房,赵某和父亲、爷爷、奶奶在一起居住。在公有住房的购买中,所有家庭成员都被列为购房面积的参考因素,赵某父亲还出了钱。赵某认为,他和父亲都是该房屋的家庭共有权人。但是2005年12月26日,爷爷却与叔叔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85000元价格将该房转让给叔叔。2006年1月12日,市房产局为赵某叔叔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赵某认为,市房产局在为叔叔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经过他和父亲的书面同意,侵犯了共有人利益,其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市房产局辩称:因为房证上赵某不是房屋的共有权人,所以房产局办理过户无须获得他的签字,房产局也无权撤销为他叔叔发的房证。
法院认为,市房产局为赵某叔叔颁发房产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赵某提出其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房产局发证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赵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权属纠纷应打民事官司
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吴凡告诉记者,本案中,从房产部门的发证行为来看,房产部门对该房产权的审查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为该房产证并没有注明为共同所有,房产部门没有义务也没有权限去审查该房是否为共有财产。类似行政诉讼案件中,判断房产局有无过错,要看房产证是登记在数个家庭成员的名下,还是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如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在房屋转让的必要材料中无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该房有其他共有人,则该房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局就可推定他(她)是该房的产权人,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做,既保证了房产登记的公信力,又保证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房产交易的安全、快捷。就本案而言,房产局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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