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改革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09-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1、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德育层次、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组建初始,由于各项准备不充分,在入口处没有制定相应的准入平台,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文化素质。加之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法警主要从事的是“武官”的工作,不需要跨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其他各类业务素质考试的门槛,也较少进行常规的业务知识培训,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文化基础较为薄弱。
2、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目前,大部分法院法警虽进行了编队管理,但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法警,兼任着办公室人员或业务庭书记员等工作。同时,双重领导也未能真正落实,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警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和专业性管理。
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职能不明确。很多法院出现了“明明是法警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让法警去完成,而不属于法警职责范围,有损于法警形象的事情却要法警去做”这种职非所用的普遍现象,造成法警自身心理的不平衡,消极应付工作的心理较为明显。
4、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司法警察由于没有审判职称,成了“终身制”,即便转行,也只能从事行政工作,出口比较单一,使法警队伍缺乏激励机制,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同时也造成法警队伍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二、进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以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给审判工作带来的要求,促进司法警察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什么是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的解释,我们认为司法警察职业化是指司法警察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司法警察的职责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1、形成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要求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司法警察也应当正视法警工作的服务性、服从性特点,甘于当“配角”。
2、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担负的职责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应当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养成公平正义,忠于职守;严明纪律,服从指挥;注重仪表,文明礼貌;具有团队精神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司法警察不仅要与审判人员一样,具备较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比审判人员更强的身体素质和军事技能。因此必须提高司法警察的准入平台,适时对司法警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对司法警察进行警队式训练。按照年度训练计划,由司法警察支队进行统一组织,使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能较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本领。
4、形成较好的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在体力上和精神上承受着更大压力,因此有必要建立警务保障制度,依法享有警衔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卫生补贴及人身保险等福利待遇。健全司法警察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的选贤任能机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使司法警察队伍具有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
5、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双重领导和编队管理,任用制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须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上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议所在法院予以调整、调离。实施统一调警制度,形成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的格局。
6、合理地规划司法警察的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组建初始,仅仅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伴随新时期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司法警察正由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逐步拓展到民商事审判中的多个环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一步合理拓展司法警察参与或主办民商事执行案件,将司法警察同时任命为执行员,把在执行工作中的执行裁判权交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实施,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及由其他人充当的执行员去执行。建立健全执行警务化,能很好地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巧妙地解决法警队伍老龄化的问题,同时有效缓解执行难,达到双赢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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