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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沈阳刘涌案到承德抢劫杀人案——一个恶劣的先例

发布日期:2004-04-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历时9年多因“四次死刑而四次刀下留人”而出名的河北承德抢劫杀人疑案,终于3月26日在各方关注下由河北省高院的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中法官当庭验伤的场景让各方称道,这样难得一见“形式公正”甚至让媒体搬出了“公正与善良的艺术”这样华丽的词藻来盛赞此案的二审。然而学界对此的表态仅仅是类似外交话语般的“谨慎的欢迎”,周振想教授就说,“现在,河北省高院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本案的实质性问题。”学界的担忧不无道理,(不过周先生已经来不及看到他的先见之明成为事实了,再次哀悼周振想教授)可能不少人以为四名被告会因为二审法院对正当程序的尊重而实现“胜利大逃亡”,但判决结果却证明了我们的现实语境距离以正当程序来保证正当结果的理念还差得很远。“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 王敏远研究员希望从这个案件能够诞生伟大的法官,但事实是没有出现伟大的法官,而恰恰不幸,出现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终审判决书称4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陈国清、杨士亮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在这里,如果还对去年下半年那场轰动全国的罪与非罪的争论有印象的话,我们又看到了几个熟悉的字眼“本案的具体情节”。没错,刘涌案二审改判就是因为这个“本案的具体情节”没有说清楚而备受非议,人们所期盼的判决书透明化、说理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判决中队此问题的回避下不了了之。这次,河北省高院如法炮制,面对一审证据中的种种疑点,也抛出了“具体情节论”作为回答。就连河北省高院原来回重审时要求承德市中院说清楚的案件疑点,它自己这次的判决也没有说清楚,这让人不得不怀疑,以后我们的法院判决是不是都会这样,在说不清楚、无法说清楚理或不敢说清楚地时候就这样含糊其辞、一笔带过?这绝非杞人忧天,辽宁省高院首创的“具体情节论”虽然广遭诟病,但最高院对其使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却保持了沉默,沉默意味着许可,这对于习惯于看上头意思办事的中国司法系统来说无疑是一个鼓励性的信号,对于缺乏“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观念的中国公权力机关来说辽宁高院的判决就是一个示范信号,以至于河北省高院在从媒体报道看来这个极有可能使指控机关涉嫌捏造犯罪事实并严重刑讯逼供的“恶性杀人案件”竟然也可以用“具体情况”来解释?!越具体的描述越能界定事物的特征,越抽象的词汇越不能说明问题,而这个冠之以“具体”的“情况”在这里却恰恰是一个再抽象不过的概念,一个“具体情况”等于说任何情况都有可能,也等于没有说明任何情况,你自己去想象吧。

  人命关天的事情都可用“具体情况”,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吗?没有了,因此,可以想见,既然“具体情况”都可以剥夺你的生命,那“具体情况”剥夺你的自由和财产也就更有理由了,以至于根据“具体情况”借了钱可以不还也就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那我们还要界定这些权利(权力)和义务的剥夺与赋予的法律条文来干嘛?

  然而,恶劣的先例却不只有这一个。

  同样是这个案件,再次出现了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争议。根据某些人(不在少数)在刘涌案中所坚信不疑的追究违法取证行为与判决死刑是“两条道上的事”的理论逻辑,即使侦查机关是依靠屈打成招的口供,这四个被告也该被全部杀头,因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不应该做“留有余地的判决”。然而,如果阅读一下关于此案的相关报道,你绝对会如同在刘涌案那样得出刘涌罪大恶极的有罪信念那样,得出这四个被告极有可能是无罪的理性判断,(否则我只能对你说:对不起,我是在和人类讨论这个问题)。然而朴素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还可以用么?如果这个规则在刘涌案中和你的道德判断一致的话,那么现在呢?在刘涌案中被贬得一钱不值的程序正义、正当程序观念的价值,终于在这里以一种相反的方式表现出来了。这就是某些人追求的实体正义发挥到极致后的境况,是的,为了打击犯罪,可以放弃程序正义,也许你可以说刘涌案中的程序违法并没有这里这么严重,但是质变和量变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性质已经完全改变,而量多量少并没有本质不同,五十步笑百步,都是逃兵。放弃正当程序的保障之后,非法采证行为已如脱缰野马,不是你喊停到什么程度就能停得下来的。刘涌有权有势,还可以找一帮“无耻文人”替其玩弄一下程序正义的概念狡辩一下,而这四个平头老百姓恐怕就只有为了打击犯罪而英勇牺牲了,幸好还有一群富有正义感的律师在为他们据理力争,你会为这些律师叫好,但他们争的就是你曾不以为然的“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使用”!河北省高院令人遗憾的没有对这些涉嫌严重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给一个明确说法,当庭验伤这种富于正当程序权利保障的措施也几乎也没有对案件实体判决产生任何影响,可以想见,以后这种对侦控机关收集证据高度信任的惯例还会堂而皇之的再现,刑讯逼供的证据还会照用不误。

  对于河北省高院三次撤销原判,其解释是:“这是省司法机关忠于法律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具体行为,我们决不允许‘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判决成为现实。” 对于一个高级法院的权威人士对现行立法和司法政策作如此回答实在令人震惊。“保护人权的一种具体行为”,说得多么冠冕堂皇,超期羁押9年——最高检赵登举副检察长说超期羁押本质就是非法拘禁——你就是这样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应当作无罪判决,这是刑诉法修改后的一大进步,你却三次发回重审,还指示下级法院作留有余地的判决,你就是这样与时俱进,忠于法律的?“决不允许‘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判决成为现实”,你果真认为自己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能洞察一切,刑诉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和你开玩笑咧?如果疑点始终不能排除你是不是准备要查到下个世纪?96年至今已有7、8个年头,我们宣称疑罪从有的观念已经抛弃,但疑罪从无的贯彻依然如此艰难,要知道,疑罪从轻就是有罪推定!刘涌案二审的改判缓刑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就是一种妥协,是面对刑讯逼供不能从根本上排除的疑点而保全有罪指控,而辛普森在美国是无罪开释。为了权衡打击犯罪和保证人权,我们仍然习惯于搞平衡,但折中的结果正如王敏远研究员所说,“双方都不服,因为是非没有分清。所谓的权衡,其结果可能是既可能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又可能冤枉了无辜的人。”(这大抵也可成为为什么这么擅长平衡术的中国却没有产生衡平法的一个注脚。)在涉案指控证据没有一个经得起推敲的铁证的情况下,河北省高院依然平衡有术,我们还能指望其他案件的判决能够旗帜鲜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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