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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甲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浙江乙铝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0-11-24    作者:110网律师
             


苏州甲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浙江乙铝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通中知民初字第0079号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3526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115日授予了型材(8802A)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033166##.1
2008 112日,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由于原告的上述专利产品外观新颖,结构独特,很好地解决了铝合金门窗的诸多技术难题,所以推向市场后深受用户的欢迎。
    近年来,本公司发现南通如皋市场有多家企业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明显仿冒原告的专利,其产品外观落入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近来,本公司经调查后发现,第一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大量销售仿冒本公司专利的产品,该侵权产品均系第二被告制造,应当承担制造的侵权责任。
原告代理人华韧竹、郑朝建律师参加诉讼,在庭审中经过指正和举证,被告当事人和律师进行了不相似的辩解,但是在我们证据确凿和和案件的把握上,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最终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行为,被告二浙江乙铝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原告赔偿金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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