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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话语实证分析

发布日期:2010-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剧场化的法庭上,法官话语演绎的不是自身的喜怒哀乐,而是沐浴人之心智的法律精神。

                                                           ------丁国强[1]

一、法官话语涵义及功能

1、法官话语的涵义

思想家福柯指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2]法官话语从广义上讲是指法官在应当及如何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发表的主张和言论,它不仅包括法官的审判话语,还包括宣传性话语、业外性话语等。狭义上的法官话语仅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所采用的司法话语。法庭审判作为诉讼程序中口头语言使用较集中的环节,在整个法官话语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讨论法官在法庭上的话语。

2法官话语的功能

规范用语,塑造法官职业共同体

汉语简洁有余而精确不足的特性消解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造成了法官话语的模糊性。在法庭上,法官只有把日常话语转化和重构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语言,并通过对这种语言统一而正确地使用,从而产生某种经过锤炼的具有恒定性、一致性的东西[3]—职业的法官话语并最终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一个没有掌握法官话语的个人,是无法真正产生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耀感并成为其中一员的。毋庸置疑,是统一而规范的法官话语而非其他塑造了特征鲜明的法官共同体。

传承司法理念,弘扬法律精神

法国学者达姆指出:“法律绝不仅是徒具语言的东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它追求着实务的目的,它的眼中有它的生活中要贯彻的价值。”[4]每 一传统和文化都体现在某套特殊言语和行为之中。法官话语的内涵远远大于法律规则本身,法律的文化、精神与传统都蕴涵其中,社会公众可以从法官话语里面寻找 法律对是非的评判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一名出色的法官虽然不直接对法律的本质意义加以言说,但是他总是用自己简练而流畅的话语叙述案情、解释法律、弘扬法律 精神。这种话语不是教条式的职业语言,而是具有深厚人文底蕴的个性化语言,每个词汇都闪耀着法律精神的光辉。

树立法官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 [5]人 们除了从案件裁判结果及程序判断司法公正程度外,还从法官言论来感知、评介司法公正。法官话语不仅是表达法律真谛的工具,法官话语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 确定、简洁、严密、中立、公正的法官话语,展现了人民法官的职业素质,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树立了法官公正形象,使得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感觉, 提升了司法权威。

 

二、法官话语的实证分析

    法庭是一个充满矛盾、冲突和对抗的战场,法官话语自然与日常生活中的话语有所不同,本文将通过下面的庭审笔录对法官话语加以实证分析。

        审:出生年月日?

被:197171日。

审:民族?

被:汉。

……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原:沉默…….

……

审: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请求。

原:被告公司司机使用我丢失的牡丹卡处理他自己的违章记录,使我被单位停职,对我造成了损害,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被告答辩。

被:据我单位司机讲,是原告主动要求用他的牡丹卡给我单位司机处理罚单,然后让我公司司机给他两百元好处费,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你何时丢的卡?

原:不知道。

审:你何时知道你的卡丢了?

原:交通队通知我,让我去学交规时才知道。

审:你怎么知道是被告刷了你的卡?

原:交通队查的。

审:原告方,你的职业?

原:中巴车司机。

审:作为职业司机,牡丹卡丢了怎么都不知道?

原:交警没有查我,我当然不知道。

审:按照交通法规,牡丹卡、驾驶证、行使证应当随时携带,作为运营车辆的司机,为什么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不知道牡丹卡已经丢失?

原:沉默, 交警没有查我,我当然不知道…..

审:行了,别说了。

审:是不是你让被告司机刷的卡?

原;不是。

审:原告是什么时候到公司要求赔偿的?

被:大概是0611月。

原:我没去过他们公司。

……

审:传证人到庭……证人自然人情况?

审:你为什么刷原告的卡?

证:事发当天,原告主动找到我,让我多给他两百元前,然后他用他的牡丹卡给我处理违章记录。因为公司对违章的管理很严,所以我就答应了。

审:你还记得是谁吗?

证:就是原告?

原:我根本没有见过他……

审:原告方未经本庭询问,不得随意发言。

审:事情过去那么久了,你怎么还记得他的容貌?

证:因为他去过我公司索赔所以记得。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询问?

原:你见过我吗?

证:就是你来找的我。

原:我根本就没找过你。

被告代理人:原告到过公司要求赔偿吗?

证:到过。

被告代理人:什么时候?

证:大概是0611月。


被告代理人:也就是说原告在交通队通知他之前就已经知道了他牡丹卡丢失的事实。

证:(想了一会)他的卡根本没丢。

审:法庭最后陈述

原:……

审:(打断)双方已经陈述过的不必再重复。

法庭中的互动情况如图所示:

 

法官

 

 

 

原告代理人        原告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人

 

从开庭笔录和互动图可以看出,法官话语有如下的特点:

法官拥有绝对话语权

上 述笔录反映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只有法官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才可以陈述诉讼请求、进行答辩。例如:“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被告答辩”。第二、只 有在征得法官同意后,原被告才可以询问证人或者相互询问。例如:“双方对证人有无询问”。第三、法官认为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陈述与案件无关或属于重复表 述的,可以阻止其他诉讼参与人继续陈述。例如:“好了,没必要问了”、“双方已经陈述过的不必再重复”。总之,由于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权力决定话 语,所以整个庭审由法官控制,法庭上所有的问答均是由法官启动的,法官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法官话语是中性话语

法 官居中裁判是现代司法审判的根本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来询问当事人,不偏不倚。从笔录上看,法官的问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中性的。例如“你何时丢的 卡”、“你何时知道你的卡丢了”、“你怎么知道是被告刷了你的卡”、“原告方,你的职业”等等。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一句“原告是什么时候到公司要 求赔偿的”问话,让法官的中立立场丧失殆尽。在没有证实原告确实去过该公司索赔的情况下,法官的问话已经预设了该事实,使得公平正义的天平人为的向被告倾 斜,法官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质疑。

法庭的互动是单向的

从互动图中可以看出,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方式仅仅是法官问--当事人答。庭审中,还没有出现当事人问--法官答的情况,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是单向的。法庭话语与权力有密切关系,权力决定话语权,话语反过来表现权力。法官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庭的话语权属于法官。除了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或程序性问题法官需要回答的以外,法官无须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问话作出回答。当事人虽然有诉权,但是诉权属于权利而不是权力,所以当事人无权力向法官发问。

实体性问话较多

所 谓实体性问话是指针对案件本身涉及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的问话。从庭审笔录可以看出,法庭调查阶段,法庭问话全部都是实体性问话,例如:“原告是什么时候到公 司要求赔偿的”“是不是你让被告司机刷的卡”、“你还记得是谁吗”“你为什么刷原告的卡”等等。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为了查明事实而启动的实体性问话几乎占 了整个庭审问话的二分之一强。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官还必须参与事实的调查。

目的决定冲突是主旋律

“你 见过我吗”、“就是你来找的我”、“我根本就没找过你”。上面的对话中,被告想要证明原告去过该公司,但是原告却极力否认。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原告如果承 认去过该公司,就证明了原告在交通队通知原告之前,原告就已经知道牡丹卡丢失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原告当然会极力否认 而不会与被告合作。因为原告的目的与被告是正好相反,所以对抗是他唯一的选择。其实,法庭上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利益的使然,彼此之间目的大多是相互冲突, 甚至水火不相容的。这决定了在法庭的对话中,双方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合作的, 语言学家总结的经典合作原则[6]在法庭上并不适用,相反原、被告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对抗的。法官虽然中立裁判,但由于其本身也要负责查明事实,因此也会与当事人产生冲突。

法官的问话绝大多数是窄式问话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无论是程序性问话,还是实体性问话,法官话语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窄式问话。所谓窄式问话[7]是 指没有给回答人留有太多选择余地的问话。这类问话一般采用“谁”、“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干什么的。”等问话方式,它需要回答人进行明确的说 明,回答一般也比较简短,往往用一两句话就可以把问题说清楚。例如“文化程度”、“职业”、“你何时丢的卡”、“你何时知道你的卡丢了”等等均是窄式问 话。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互动

从 开庭笔录和互动情况图来看,原告与原告代理人之间、被告与被告代理人之间、原告方与证人之间、被告方与证人之间、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都存在语言互动。例 如“原告:你见过我吗?”“证:就是你来找的我。”、“原:我根本就没找过你。”、“被告律师:原告到过公司要求赔偿吗。”、“证:到过。”等等。但笔者 在翻阅了整个庭审笔录后惊奇地发现,冲突最大的原、被告之间竟然不可思义的没有互动,甚至连一句直接对话都没有。与西方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唇枪舌剑相比, 中国法庭真的太安静了。

法官话语讲究策略

“审:原告方,你的职业?”、“原:中巴车司机。”、“审:按照交通法规,牡丹卡、驾驶证、行使证应当随时携带,作为运营车辆的司机,为什么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不知道牡丹卡已经丢失?”、“原:沉默, 交 警没有查我,我当然不知道”。庭审中,法官并没有直接询问当事人为什么会不知道卡已经丢失,而是先通过询问原告的职业从而间接推断出原告作为一名职业司 机,是不可能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仍然不知道牡丹卡已经丢失的。很显然,如果法官直接询问原告为什么不知道卡早已丢失的,法官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法官话语存在不妥之处

 “审:按照交通法规,牡丹卡、驾驶证、行使证应当随时携带,作为运营车辆的司机,为什么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不知道牡丹卡已经丢失?”、“原:沉默, 交警没有查我,我当然不知道…..”、“审:行了,别说了。”、“审:是不是你让被告司机刷的卡?”、“原;不是。”上面的对话充满了火药味,很明显,此时法官在内心对原告本人让被告司机刷卡以谋取利益的事实已经形成了确信,但原告还在替自己辩解,找理由开脱出于对当事人无理狡辩的痛恨,法官针锋相对,使用强硬的语气和命令式的语言,与一方当事人发生话语冲突,已然忘 记了不与当事人辩论的古老法谚。庭审中还可以发现法官使用的法律术语过于专业,如“回避”一词,原告根本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有时,法官也不能耐心倾听当事 人的陈述,经常打断当事人的答话。例如:“行了,别说了”、“ 双方已经陈述过的不必再重复”等等。与当事人不必要的争吵和过分抑制当事人的话语权,会使当事人产生抗拒心理,同时也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形象。

 

三、法官话语现状的成因

1、理念因素

肖扬院长以“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十六字对现代司法理念作出了全面、准确的概述。[8]但 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政治制度影响颇深,权力至上在中国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和深厚的文化基础,人们的思想 仍然束缚于传统的观念之中。虽然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司法理念,但由于传统的影响当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的权力观念遭遇时,司法理念通常是溃不 成军,现代的司法理念更多地体现在理论或制度的构思上,在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法官从观念深处还没有把当事人的诉权放在与审判权同等重要的地 位,当事人的诉权仍处于从属地位,平等、中立、无罪推定等现代司法理念无从谈起。现代司法理念的缺失,使法官话语显得专横而冷漠,官僚气十足,法官话语毫 无魅力可言。

2、机制因素

我国的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逐渐转化为当事人主义。当 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 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但是,我国现行的庭审机制中并没有西方的对 抗和交差询问机制,法庭的问话权在于法官,不经法官同意当事人不得发问。这就使得法官在扮演程序司仪的角色的同时,还要担负起警察的重任----调查事实,法庭上的实体性问话因此也变得必不可少。法官无法像西方法官那样“含一口水就可以去审判”[9],他必须更加睿智和富有洞察力地去查明事实。

3、个人因素

在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仅仅满足于掌握基本的话语技能,认为话语只要能沟通就行,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注重提高自身的语言水平和文化修养,忽视法官话语应 当蕴涵的法治精神、司法原则和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本应明确、规范、严谨、中立、得体的法官话语变得语意模糊,甚至是粗俗不堪,严重影响了法官公正 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

 

四、对法官的启示

(一)对法官司法理念的启示

1、控制权力,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

法 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法官在法庭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特别是在“官本位”思想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有“官本位”思想的存 在。法官掌握着国家的审判权,法官容易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而变得飞扬跋扈、主观臆断,丧失中立立场。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法官当庭斥责当事人,随意断 当事人的陈述,说出“我叫你说你再说”、“别说那些没用的”、“有完没完”、“别说了,行不行”的话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当事人的权利 观念,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意志和诉讼选择,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的称述,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要 摒弃“刀把子”观念,树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不能再将被告当作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不能再出现“把犯罪行为老实交代”等先验地将被告人认定为罪犯的 法官话语。现代的法官们应如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2强化“中立”观念

法 官必须居中裁判,法官对于纠纷的任何不当介入,均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法官却违背了这一基本的法治理念。例如在询问当事人的时 候,有的审判员自觉不自觉就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边问边进行评论。例如:“双方还有无证据出示?还有无补充证据?是否需要举证期限?事实已经很清楚了, 没必要耽误时间。”、 “被告方是否要求证人出庭?审:我看没有必要了吧,出不出庭对本案没有影响。”等等。出现上面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并没有将中立的司法理念植入内心。法 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10]在庭审中,法官必须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不偏不倚,平之如水,不动声色地驾御庭审,适度的发表意见,避免说出有失公允的话,增加当事人的心理负担,让当事人产生法官是在替另一方当事人说话的错觉。

3、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从 互动图中可以看到,法官就像一杆天平居中平等地权衡着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在有些刑事案件中,法官经常打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陈述,却很少打断公诉人的陈述, 不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使被告人的丧失了充分陈述的权利。还有些法官经常使用提示性问话“你要求对方承担的是什么责任?是连带责任吗?”、“你是不是要追加 保险公司?”等等。这些话语使法官偏离了公正的轨道,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古老的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平 等是法治的根本,法官应当以平等之理念,关怀到每一个人,使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对话,得到平等的对待;在尊重每一个当事人平等权利的同时,以不偏不倚的中性 话语,济助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弱者,实现法律公正。

(二)对法官话语技巧的启示

1、多使用窄式问话

法庭审判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的,这就要求当事人的回答简短而明确以提高诉讼效率。而窄式问话作为是开放式问话的一种,具有针对性强、获取信息明确、效率卓著的特点,有时回答甚至只是短语而已。其鲜明的特征符合现代法庭审判的要求,因此法官话语应尽量使用窄式问话。

2、引入交差询问机制,实现法庭对抗

当事人主义要求原、被告之间实现对抗,然而现阶段的法庭审判,并没有完全实现当事人的对抗。整个法庭调查阶段完全是法官问--当 事人答。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互动,更谈不上对抗了。其原因在于现阶段法官仍然没有丢掉纠问式的思维模式,没有在原、被告之间尚未引入交差询问机制。法官 总是急于把事实调查清楚,原、被告之间还没有开始相互询问,法官就已经迫不及待地询问起当事人了。我国推行的新审判方式要求原、被告之间相互举证、质证、 询问,法官只要把握法庭上原、被告之间互动语言,及时做出程序性引导,使庭审活动公平公正地有序进行。

3、少说多听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引用培根的一句话说:“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11]尊严、威严和能力更多地出自法官的沉默。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采取消极的态度,少说多听,鼓励原、被告双方多说,说透彻,法官则适时把握庭审进程。

4、尽量只说程序性话语

在 法庭审判中,实体性问题应由原被告双方来问,在询问了证人身份、告知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和责任之后,法官没有义务去再去查清事实。程序性问话之后就是原 被告双方之间的实体性问答。如果双方的发问没有把要害问题查清楚,法官应该提示双方继续发问,万不得已时,法官再行就实体性问题发问。

5、以当事人不合作为前提

冲突是庭审的主旋律,诉讼参加人各有各的目的,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因此,法官在问话之前应当预设对方是不会与你合作的,问话通常得不到期待的答案。这样法官就会事先分析对方目的,筹划问话策略而逐步实现自己的目的。

6、话语平民化

贺卫方老师写了一篇名为《“黑话”般的法律语言》的文章[12], 虽然是关于立法语言的,但司法实践中法官话语又何尝不是“黑话”呢?例如:“答辩”、“回避”、“籍贯”等法官经常使用的话语,当事人听到后往往如坠雾里 云中,根本不知道法官在询问他。因此法官话语应当贴近生活,更加符号广大人民群众的语言习惯。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法官话语应当浅显易懂,但这决不 意味着要将法官话语庸俗化、粗俗化。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话语必须要得体,必须符合法庭这样一个庄严肃穆的话语背景。例如“把她老婆押上来”等话语就 不应在法庭上出现。

(三)对法官个人修养的启示

1丰富知识,培养法律品质

一名优秀的法官除了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外,还应当具有诸如心理学、语言学、人际关系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汉德就曾经给法官提出了一个应读书目的作者名单,其中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的书,还包括许多哲学、历史、文学名著。当他们读完这些书的时候,他们积累了丰厚的社会知识,加深了对人、对社会、对法律的理解,提升了自己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培养出高尚的法律品质。这时他们才能淡薄名利,安贫乐道,才能摆脱个人的名利得失、荣辱升迁,才能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才能从内心深处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法官话语这时才能闪耀出法律耀眼的光芒。

2、控制自己的情绪

世俗的琐事纠缠着包括法官在内的每一个人,法官也不能免俗地拥有喜、怒、哀、乐。但法律赋予法官的天职,却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控制自己的情绪,多一些耐心、细心和诚心正如霍布斯“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第四和最后的一点是听审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并且要具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的一切。[13]这 不禁让笔者想起了《真水无香》里的一个镜头,当宋鱼水法官不厌其烦的听完老太太的陈述后,老太太说,“闺女啊,以后我再也不来了,其实我就是想找个人说 说,说完了心里就敞亮了,谢谢你啊!闺女。”宋鱼水看着老太太的背影,泪流满面,那时她的心里是不是在想“不用谢,大妈,其实我什么也没做。”其实当事人 有时需要的仅仅是法官多一点点耐心、细心和诚心,而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这也许更加难能可贵。

 

结语

法官的话语,不仅仅影响着法官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律与正义、对法官职业的认知和评价。每一个怀抱法治理想的法官,都应用自己的话语守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正如梭论诗中描述的那样“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无贵无贱/一视同仁。”[14]

 

 

 



[1]国强著:《法官话语与法律精神》,载《法制日报》, 2002年2月24第二版。

[2] []米歇尔·福柯著:《知识考古学》, 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2003版,第56页。

[3][]A. L. 考夫曼著:《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

[4]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

[5][]丹宁勋爵著:《家庭故事》,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74页。

 

[6] 参见Davies, Bathan.2000.Grices Cooperative Principle: Getting the Meaning Across[A].In Nelson, D & P. Foulkes (eds.) . Leeds Working Papers in Linguistics 8 [C](2000), pp.1-26.

[7]廖美珍著:《中国法庭互动话语对应结构》,载于《研究语言科学》2003年第5期,第9页。

[8] 参见肖扬院长在天津法院视察工作时的讲话,载于《法制日报》2003219日第一版。

[9] 美国有一个故事,老法官教新法官怎样当法官:开庭时喝一口水包在嘴里,休庭时才吐出来。

[10][]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6页。

[11][]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2] 贺卫方著:《“黑话”般的法律语言》,载//blog.sina.com.cn/u/48866320010003fv2007611日访问。

[13][]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20页。

[14]蒋来用著:《法学的故事》,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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