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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离职 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被拒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陶跃明律师
穆伦友未办理离职手续即离开工作单位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其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认为穆伦友属于自动离职,裁决驳回其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
 
员工:单位不让我干,应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穆伦友称:他于20085月通过体检受聘到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采煤工。2010331日,矿长张大凯说不让我干了,其后多次找单位协商未果。
穆伦友遂向綦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520元。

单位:穆伦友不服从工作安排,系自动离职,依法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称:穆伦友陈述单位于2010331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事实。20103月期间,穆伦友擅自到采煤班从事采煤工作,直至该月有底。因穆伦友离开瓦检班组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张大凯矿长于2010331找穆伦友谈话要求其回瓦检班工作。
穆伦友错误的认为张大凯开除了他,离开单位。因单位并未解雇穆伦友,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穆伦友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员工自动离职,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驳回穆伦友的仲裁请求
 
綦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穆伦友与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3月初,穆伦友口头向张大凯申请去采煤班工作,并在张大凯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工作至月底。张大凯多次找穆伦友谈话,要求其回瓦检班工作。2010331日,张大凯在安排采煤班组工作时公开口头要求穆伦友回瓦检班工作,未经允许不得从事采煤工作。
仲裁委员会认为:穆伦友无有效证据证明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穆伦友调整工作岗位被拒后离开单位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穆伦友的仲裁请求。
 
法律提醒: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陶跃明分析认为,员工自动离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失业保险条例》第条十四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穆伦友属于自动离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故其支付保险待遇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陶跃明律师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应保留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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