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群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其量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李群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偶然犯罪。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能够退还赃款8100元及用赃款所购置的银项链、诺基亚手机、手包等物品,及时地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而且今天的庭审被告也具有真诚的悔过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是按照“两高一部”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程序审理的,该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按照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田树森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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