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10-12-10 作者:王勇律师
问:贷款人甲,借款人乙,都为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企业。其中乙为外商独资企业。甲于2009年12月4日借款500万给乙,合同约定,借款期为3个月,宽缓期为2个月,丙为连带担保人。丙为苏州市注册企业。至2010年12月,乙未履行合同义务。
甲能否在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起诉乙和丙?
答:该案涉及一审案件管辖权问题。
首先要弄清几个问题:第一,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集中管辖案件;第二,担保人所在地法院是否能够管辖;第三;根据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2006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指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涉外因素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买卖和开发经营合同、涉外地块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等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因此,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江苏省各级法院的管辖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因此,本案因属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能否在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此,本案件应当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一审应由南通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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