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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1、诉讼主体:婚约双方当事人。
2、返还财产的范围:俗称彩礼(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为订立婚约按照习俗互赠的财物)。
下列钱财不必归还:①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②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定情物、信物等。③登记结婚后收受彩礼的一方将收受的钱财用于共同生活的。
3、下列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离婚为条件)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离婚为条件)
4证据: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订婚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一般包括:当地的生活水平的证据;给付彩礼一方家庭的收入状况;给付财产前后的生活状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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