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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0-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违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其次,税务行政赔偿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赔偿责任由国家整体负担。当事人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其实是通过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国家请求赔偿。因此,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来自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原则上不影响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从事其他法定活动的预算经费及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而且税务行政赔偿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资产作为保障,并不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行政赔偿费用超出本部门的能力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最后,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意味着税务人员违法行政导致侵权损害的责任由国家承担,税务人员不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而对受害人负个人责任,即使税务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例外。因此,对于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都不能向税务人员个人请求赔偿。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决定了税务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赔偿的被请求人或者被告。同时,对于税务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也不能针对侵权机关和个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对于这类损害,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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