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专利保护工作的职能分工特色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关于专利保护工作的职能分工特色
在我国,专利授权以及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由国家专利局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专利保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一项专利是否有效,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是无权进行审查的,必须由当事人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法院有权判定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也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被告实施的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侵权诉讼的前提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该项专利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其应当走无效宣告程序。再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法院推定所请求保护的专利有效,并按照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书来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不应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不属于法院解决的问题。如果被控侵权的客体包含了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含义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被指控侵权客体包含了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全部特征,同时被指控侵权客体相对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有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宣告专利权无效。
中正律师组 李毅律师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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