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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新拆迁条例 由法院参与就能避免血醒强拆吗?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意见:新拆迁条例    由法院参与就能避免血醒强拆吗? 
12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度征求公众意见。早在今年一月底,新拆迁条例就首次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该新拆迁条例,社会各界并不看好。意见稿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换汤不换药,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和法院都是党的统一领导下的,民众的权利永远被掌握公权力的人践踏,而且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那老百姓想告都无门,只能上访了。治标不治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行政强拆拟取消 众忧换汤不换药
新的拆迁补偿条例的意见稿中,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就是说,把现在组织强拆的权限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去了,看起来是个好事,其实老样子,谁都知道法院的工资由政府开,吃着人家喝着人家能不听人家使唤?关键的地方是:政府要承认公民的房产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化基础上。”
这是换汤不换药。“政府应在拆迁方面彻底退出,最根本的还是要对体制改革,否则再改也不会起到效果。因为从行政强迁到司法强迁,对于中国百姓来讲,好像我们所谓政府也讲法,实际中国在强权笼罩下的司法体系已变得很无能的。只有司法独立运作,政府无权力参与司法,有法律去限制、去约束,开发商按照基地周边房价地价进行补偿安置,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强迁遗留问题。”
当土地仍然是公有时,老百姓是没有权利的,随时随地你的权利被掠夺和践踏。“一样的道理,当你的司法不独立的时候,没有监督,法院是党开的、是政府开的,要看市长、市委书记的脸色行事的话,这个法院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的话,不能依法来作出裁决的话,毫无疑问,政府强拆跟法院强拆没有任何区别,就是黑社会强拆,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政府、司法机关都是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之下,现在不由政府强制执行,而由法院颁布强制执行令,那是他们内部的一个职能更换。好像以前由大哥说了算,要拆就拆,现在是大哥要拆,要三弟来同意。那大哥要拆,三弟肯定同意,那也就拆了。”
“走司法程序呢,还有一点是让那些拆迁户看看,你不要告了,你告进法院也没有用的。要从根本上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公民的权利,必须要司法独立。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政府要拆迁的话,党委书记开个会协调一下,你公检法不配合?没有意义的。”
“根本的出路在于宪政转型,分权与制衡,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必须要独立、党政必须分开。法院和政府都是共产党的,老百姓怎么相信你?而且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那老百姓想告都没有地方去告了,只能上访了。对被拆迁者的权利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黑幕重重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貌似公正,“现存的评估机构多如牛毛,只要缴钱,就能上相应的资质,而这些资质机构下面又挂靠许多不够格的评估机构,如何保证这些机构做出的评估是公平的?评估的价格低于市场价,与前面的条文相背又如何处理?从上海大火中,我们印证了这种机构在这种体制下存在着诸多的见不得人之勾当。鉴于此,我们实在持有太多的怀疑。”
“如果是开发商来拆迁,请的都是黑社会的,我们都知道实际就是政府在背后、在操控。如果得不到政府支持的话,开发商敢动用黑社会开枪、送炮、砍刀的?什么坏事都做得出来。在现有体制下,不能私有制,所谓的公有制的,民众的权利永远被掌握公权力的人践踏。所有的东西都是治标不治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公共利益”界定 政府强拆的代名词
对于“公共利益”的诠释,新的征求意见稿彻底推翻了第一次意见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而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新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
公共利益的界定,历来是中共政府用来实施强拆的代名词。他说:“如果,他们真的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来操作的,那也无可厚非;如果他们真的是为着公共利益而规划及征用的,老百姓也能够接受;如果他们真的让人大代表畅所欲言,参政议政,我们欢迎。然而,太多的如果在现实当中都成为假设!”
“当法律法规成为政府敛财的障碍时,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踢开!当他们的私欲膨胀时,可以随时假以公共利益的幌子!当他们需要绕过民意的时候,常常使用人大这个橡皮图章!”
这个意见稿中,拆迁方动用黑社会实施暴力,对于这个最要害的问题却只字不提。“政府应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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