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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

发布日期:2003-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本文以大量事实论证司法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的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制度性侵权;中国特色;防范措施

  20世纪末,在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终于发现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为一切社会腐败的“保护神”。这从胡长清“后悔没分管政法”可见一斑。因此,司法腐败的问题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而司法腐败中,最严重的、足以动摇一个国家法治根基的,是司法的制度性侵权行为。我国司法之制度性侵权,由于经济、政治、法律及传统文化诸方面的原因,其涉及范围之广泛,侵权程度的猖厥,已足以对司法制度的大堤形成冲击,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构成威胁。

  一、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

  制度性侵权历来并不为国人所重视,在我国建国以后的法学词典中也没有出现过。这反映了人们对制度性侵权之认识模糊,对防护法律大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何谓制度性侵权?制者,古代皇帝之命,度者,法度也。制度一词,在“法自君出”的时代,意指最高统治者制订之规章,俗称“王制”。演化至今,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制订的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尺,稳定和巩固统治的规范。对这种尺度规范的某种直接的或间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侵害,笔者谓之制度性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有法内与法外之分,有过失与蓄意之别,危害尤以法内故意侵权为甚。因为,本为法律的守护神的司法,其罔顾国家利益之制度性侵权行为,更严重危害着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当前司法制度性侵权,主要表现为:

  (一)司法程序侵权

  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民主的国家法律便是国王。因此,现代法制健全的国家的法官宁肯牺牲个案公正,都不愿开程序违法的先例,皆因程序违法往往构成制度性侵权,而制度溃则法无以附。在我国,历史上维护程序捍卫正义的案例不胜枚举,但追求破案捷径不择手段的法文化也至今阴魂不散,遑论过去几十年有多少案子是践踏司法程序而取得所谓结果的,就连今天旨在反对司法腐败的电视剧《生死存亡》,也自觉不自觉地通过主人公杨亦松之口,宣扬为破案不择手段情有可原,表现他为搜集腐败证据,违反程序私自跟踪的盯梢行为。

  今天现实生活中的司法人员程序侵权,大都不是过去那种为了某种信仰,个人无所图的所谓过失侵权,而是一种为了个人私利蓄意的侵权行为。如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某,身为刑庭人员却多次受理湘永煤矿子公司诉母公司的经济案,且多次超过执行庭亲自执行并为原告兑取现款,为的不过是区区一二万贿金。更有江苏省阜宁县牛德标从没有借给熊秀兰任何款项,也没向法院递交任何诉状,更没有在法庭上作任何笔录,要求任何赔偿,而牛、潘两法官却编造了这一切“证据”,并通过潘妻立案后越过庭长直接交给审判员丁某审理,而丁则采取突然袭击把法庭设到拘留所(熊当时被法院司法拘留,开庭前一无所知,更遑论什么应诉了),为的不过是牛、潘两人给熊前夫的借款。这一发生在20世纪中国的司法伪证案,却与16世纪英国享利八世诉摩尔并由司法官捏造证据的著名案例,在做法上同样匠心独具。

  法官要审判谁就审判谁,要执行谁就执行谁,甚至凭空作假包办一切诉讼程序,把法院当成自家办的一样。这种被腐蚀了的正义,如此荒唐,如此难以置信,但又如此真实。这里侵犯的几乎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权力,颠倒的是每一道司法程序。有学者认为,“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

  司法程序一旦成为司法人员手中可以随意搓捏的泥块,司法公正便失却其全部意义和价值;法律的守护神一旦成为执掌法律的主人,“朕即法律”的思维意识就会左右司法队伍,把法律变成随意惩治庶民的工具。

  (二)组织行为侵权

  如果说司法程序之制度性侵权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间或发生,那么,作为司法组织性的侵权行为,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则是绝少发生的事情。但在我国,当前却成为一种倾向,这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使然,是司法人员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化同步产生的一种值得人们警惕和重视的司法现象。这种组织行为的特征,一是以维护集体、顾全大局为由公然进行违法活动,二是以组织名义把非法行为合法化,三是不惜代价不顾后果改变事实本来面目,四是最大限度取单位或集体的利益并转化给个人。现实生活中,一般的个人,那怕是充满正义豪气万千,或洁身自好白玉无瑕,都对这种组织行为无可奈何,甚至在侵犯后者利益时往往被后者以可能制造的罪名置之于死地。如果说,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犯王某①,还带有转化过程中个人自发性侵权的成做,那么,湖北当阳强制开庭的千万元诈骗大案,则是当地公检法自觉以组织行为“联手制造的枉法事件”了这后者侵犯的不仅仅是司法程序,而且包括司法管辖权在内的法律制度。

  组织行为侵权在极权国家是司空见惯,1938年苏联审判尼古拉。布哈林和1970年巴基斯坦执政的军政府审判阿里。布托都是这种典型事件。这种侵权在我国则可谓历史悠久,秦始皇焚书坑儒,武则天技酷吏,制铜匦,还有明朝设厂卫及清代大兴文字狱,有哪一个不是以公权组织请君人瓮?当然,不论是古代的刑部大堂,东西两厂,还是上述现代的当阳公检法等等,其公权组织的背后,都有掌刑名之实者的个人行为,但是司法公权组织的侵权行为,对侵权人来说,在“法不治众”的传统之下,几乎天受惩处之忧;对司法制度来说,在“法死人活,法依人变”的法文化中,冲破其提防乃必然之事。

  (三)暴力形式侵权

  刑讯逼供是司法暴力侵权的基本形式。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朝代,都很难安全避免这种侵权发生。不过,在封建社会,它是问案断狱的一种合法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虽明文禁止刑讯副供,但某些地方刑讯逼供同样怵目惊心。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民主化浪潮第三波兴起,随着一个个权威政治相继破灭,刑讯逼供受到各国人民越来越多的谴责,但这并不说明刑讯逼供现象已经彻底不存在了。在二十一世纪的今日中国。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时有发生。

  司法暴力侵权建立在一种颠倒了的法律推理上,即司法人员办案不是根据罪行确定罪名,而是先确定罪名再去觅找罪行和证据。如号称“文明办案”的抚顺露天区某些检察人员,为了给抚顺乙烯化工厂李春海安上受贿的罪名,通过诱控沈阳某公司经理贾兴太并进行持续五天的酷刑,获得李受贿假供证,随后对李进行四天四夜的惨烈肉刑,在其生命游离不得不屈服之际,取得其受贿的口供。今天,李涉嫌受贿一案虽被撤销,然而这位无辜的国家干部却从此精神失常,仅其购、腹、背、大腿等遭受电棍击伤点达60多处,成片状分布,占身体总面积的6%以上,还有右膝关节半月板后角裂纹,腰椎压缩性骨折,小便失禁等等。更有震惊全国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目前虽因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没有作出鉴定,媒体又有两种不同报导,是否割舌扑朔迷离,但为公益事业正义举报的李绿松遭受刑讯致伤且没有任何应当遭受刑拘的言行的事实,却是谁也没有异议和不能否认的。连续12天的酷刑,使李绿松的体重从150降至50多斤,身上伤痕触目惊心。不仅有舌创,鼻伤,手脚大面积疤痕,还有臀部后腰多处受伤。对此,侵权人仅承认是对李“不文明的管理”问题。

  自然,人类设有一个制度能保证无辜者永远不会受到迫害,罪犯一定会受到惩罚。然而,如果一个为媒体所披露,为全国亿万人民关注的侵权案仍然能够继续“暗箱”操作下去,那也只能说明我们法律被玷污的悲哀,是以正义为基石的制度的又一个悲剧。虽然这些个案是司法队伍中少数败类践踏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但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造成这种侵权行为背后的司法制度缺陷。

  二、“中国特色”的侵权因由

  中国司法制度性侵权的原因,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司法队伍的现状及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颇具“中国特色”,与当今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的国家比较,这种司法侵权显得更加任性、张狂和专横。

  (一)经济利益导致的枉法侵权

  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的腾飞还处在起步阶段,但均贫局面已经打破,先富起来的人们一些成为社会名流,一些凭着捐赠谋取了官职,凭着官职又谋取了更大财富,并掌握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和服务群体。这种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对经济上处于拮据状况的司法人员发生了影响。湖南郴州和永兴九法官枉法所涉受贿资金仅3.9万元,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惯犯所受贿钱物只有14瓶酒、14条烟和0.5万元,而吉林省某市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免诉、缓刑等手续的,有的只收千把元。这类违法违纪案有多少?以这个市为例,有一年该市抓捕嫌疑犯2000多人,但在公、检、法三环节却有43%的人未得到处理,因他们都办了取保候审、免诉和缓刑等“合法”手续。而该省1995-1997年政法机关“两保”案件,却有47%的案件有办案质量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政治利益导致的不法侵权

  中国的司法,自清末主持司法改革的沈家本把司法从行政分开以后,实际上从末真正完全离开行政而独立,更未须臾离开政治利益的牵制而存在。从某种角度讲,司法始终是政府大院里的司法,作为政治代表的某些党政和人大领导始终“指挥”着司法的操作,司法官员的政治利益始终操纵在法外要员手中并为其左右。

  舞钢市两院不是在市委书记李长河的“指挥”下,明知举报人吕净一冤枉也要办他有罪,把他送进班房吗?这种迫害行为得以实施,就是政治利益在起作用。两院执法人员要不按李长河的意思办,不仅其政治生命可能结束,还可能蹲上一二年大牢。

  二千年的封建传统对今日中国的司法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古代有“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传统,我们今天有“官大于法”的众多事实。孙中山制订有别于三权分立的五枚宪法,旨在“去掉君权”,我们却造成了无数大大小小的“君”,凡有党政、人大领导的地方。就可能出现司法之“君”。他们都可以以检查监督为名对司法指手划脚,而司法只能俯首贴耳,因为他们的政治生涯系于“君主”一念之间,一般情况不绝不轻易涉险,更遑论为了与已无干的小民百姓。

  (三)团体利益和地方主义导致的轻法侮法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曾经竭力反对狭隘的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提倡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确也有一段时间,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有一杆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团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地方利益服从中央利益的标尺。但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变化,利益关系倒置,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便受到侵犯。如不久前山西省审计厅长在向省人大作的报告中披露,孩省法院检察院违法违规金额近4亿元,包括“三乱”收费、挤占挪用、拖欠截留及542个小金库,其中也包括涉嫌案件46案62人。

  民事案件有经济索赔的依索赔数额收取费用,无索赔请求的民诉案件,则必须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收费。但是,某市中院2000年受理一起名誉侵权上诉案,当事人没有索赔请求,按规定只需交纳410元诉讼费,但立案却坚持按一审有索赔的侵权案收费3510元,否则不予立案。当当事人问及为什么时,该法官蛮横地说:“这里就这个规定。”此事让人大长见识。如果没有团体利益渗入其中,这法官断不至于敢违反国家收费制度自行其是。

  司法是国家法治支柱,是法律赖以施行的保证。如果司法部门为了某种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主义罔顾国家法度自立门户规章,那与“自毁长城”何异?一个司法者离开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外壳,就像一个站在台上一丝不挂的演员,台下入一眼就能把他看穿。如上述湖北当阳2000年4月11日发生的“荒唐大案”,有谁看不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兴风,且国家司法管辖权规定于不顾。

  三、遏制侵权的观念和防范措施

  遏制司法侵权,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观念革新,二是措施防范。为什么把观念摆在首位?因国人尚未重视司法制度性侵权问题;观念不摆正,再好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

  我国古制,特别在地方一级,县官府尹同时就是司法官,其审案断狱,或维护权贵、欺凌弱小,或留一己之私利,草菅人命。在这种司法文化影响之下,尽管解放后那么多年;我国司法也始终没有对这种制度控侵权作深入探讨和有效防范。战争年代,司法工作曾融人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还有首长讲话或批条(曾被视为代表党)等等,在许多人看来,这其中任何一条都大于司法制度,其得出的审判结论,体现了党对司法的领导,就是有违司法制度也没关系。当年凭籍这三项原则作出了无数判决,建国后这三项原则也影响了我们司法几十年。长期以来在某些司法人员概念里,司法不是侍法,司法者不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而是掌管法律,做法律的主人。为此,国家法治之建立,关键在于遏制司法之制度性侵权,牢固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17世纪科学家伽利略。加利来摆脱了宗教裁判所的恐怖裁判之后所言:“当上帝创造的心灵被迫像奴隶一样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时,当我们被告知应放弃自己的理智,而使之听凭他人的狂想摆布时,谁能够不相信这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呢?当无论什么人(不管其才华能力如何)都被任命为法官,被授予权力来审判专家。并随心所欲地对他们加以处置……这种荒谬的行为,必将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和国家的颠覆。”这种侵权的危害及防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捍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上捍卫法律制度种种,不是说明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善,司法制度已经无缺陷,恰恰相反,依靠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很难走出司法强权的怪圈;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上小修小补,很难保证被侵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司法的制度性侵权将永远无法遏制,因为传统法律和司法最缺乏的就是我国国情最需要的人民不可一曰或缺的对民权与人权的充分尊重。

  我国的强权司法有三个传统,一曰肆虐性,来自唐宋酷吏的办案方式和明代厂卫、清朝文字狱的血腥镇压,或许应追溯到洪荒时代及春秋战国惨无人道的肉刑,加上国民党“剿匪”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及文革期间对老干部及“敌对”分子的人人过关,要说有什么不同。那是运用了诸如电棍之类的现代科学武器代替烧红了的烙铁钢针,用现代科学知识避免血淋淋的伤创而已。这种肆虐基于那种主宰我国某些司法人员多年的“有罪推定”,即在某些执法人员心目中,嫌疑人与罪犯仅一线之隔,完成这一转化的唯一法宝就是刑罚。

  二曰狡狯性,这是集中华民族数千年智慧、吸取外国成功办案经验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弱点的认识和司法成权、司法手段融合的产物,由于对每一个案子,执法人都能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最适合的突破口制人于死地而又不明显违反法律,更无留下任何血腥的证据,因而这种逼供手段被曝光的可能性极小,就是稍有越轨行为,被抓住把柄举报,上级派人追查,也往往能在就筹交错声中或糖衣炮弹下“搞掂”。这种借司法之感,执法人之权枉法不法轻法侮法之事近年真不知发生多少?试想,连清海如果不是遭受灭门之灾,引起全国上下的关注,兰考县检察院人员殉私枉法的事情能被科出来吗?

  三曰司法奴性。清爱新觉罗氏统治中国几百年,把中国人的奴性推至人性的极限。上至大理寺、刑部、理藩院,下至各府县衙吏差人,在君主王爷等“主子”面前,无不自称“奴才”;整个司法隶属可谓主子之上有主子,奴才之下有奴才,任何人都对自己的上司唯唯喏喏,却又对自己的下级嘘指训斥。这司法奴性延至今日,仍然保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秉上做法,不同的仅仅是为适应现代法律的需要,在“加”上面狠下功夫,在“词”上大做文章,使之表面上无懈可击,天衣无缝罢了。因为凭着“主子”之威,“奴才”之权,表面下的罪恶的勾当,一般没人敢查,也无人能查。现已判处死刑的李长河如不雇凶杀人锒铛入狱,引发对过去陷害吕净一的追查,舞钢市检、法两院的秉旨枉法行为,至今似还属“正义的伸张”。

  以上三性,虽然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时代特色,但其共同点,却是亵读民权,残踏人权,操执法之全权,生杀予夺。在这种法网之下,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而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除了反传统之道而行之,制订相应防范三性的司法条文之外,还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严惩枉法,狠锄强横。司法刑讯是当前种种虐政中最使人深恶痛绝的一种,贵州省高院不久前一改我国对执法人员量刑的传统做法,判处以刑讯逼供致人充亡的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刑警六中队队长赵金元死刑,使人们看到了国家严治司法肆虐的希望,但是对手司法狡狯和司法奴性致冤致难的不法之徒,目前惩处力度明显不够。

  (三)从人文环境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点入手,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的依托

  记得戚渊先生坦言:“通过完善现行制度的措施是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此论似非危言耸听。司法侵权根植于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制度之中,有强大的传统文化环境和制度依托,仅仅对现行制度的修补完善无法完全阻止司法制度侵权的发生。近年来,关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学界开出一付又一付药方,但如果孤立地实行,似乎是捉襟见肘,难见大效。如取消法院审判委员会,相信因请示指示或法外人为干预的需要,一定会产生新的决策机构或形式,换汤不换药;确立主审法官制度,相信”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法官手中握有更大权力增加其对上级或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可能会因此产生更大的侵权。又如增设检查监察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增设了多少检监部门?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环环相扣,程序也制订得清楚明了,授权更不可谓不大,然什么时候发现社会腐败得到了制止,司法腐败不能滋生蔓延?再如三审终审及巡回法院制度,虽有法制健全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但如诉讼收费都像武汉市中院一样自立规章,又有多少普通百姓能够承担得起?二审已耗尽财力,或已倾家荡产,又有谁能再打三审官司或找巡回法院。还有峻法严刑,或许有一时之成摄作用,但绝不久长;朱元璋欲以剥皮等骇人听闻的酷刑峻法禁绝官吏贪污,但刚到明成祖时这套办法就几乎完全失效。因此,从人的角度,可能”国家增一巡按御史,人民负担增加百万“(梁廷栋语);从法的角度,可能”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中“(王宗羲语);从人文角度,鲁迅笔下蘸血馒头的国民似乎诞了无数后代,任何司法执法检官监官要他们按上头旨意作假证说假话,他们都视为青睐乐此不疲。什么礼义廉耻,浩然正气,统统让位于眼前利益,否则就不会出现徐国泰、彭建国等等举报蒙冤致难的悲剧。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举报人都难逃被举报人报复陷害的社会原因。

  以上改革措施的实施困难重重,是否对遏制司法制度侵权悲观绝望了呢?其实不然。笔者只是认为,道高一尺庞大一丈,单项的体制改革往往无济于事,难以遏制司法制度侵权的汹汹之势。但以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依托为基点的“综合治理”,应收遏制之效。如古代巡按御史制,按察官员只对君王负责,瞒天过海轻而易举,现代法制如确立舆论监督在反腐领域无禁区,确保举报人员的权利,相信司法制度侵权无所遁形;现代法制如都像贵州省高院一样正刑名,对刑讯逼供的刑警不网开一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象山西岚县检察院那样明知李绿松被刑讯逼供致创且收到控告后也不立案侦查,不作法医鉴定,相信司法侵权在严明的法律面前必有所剑容。

  关于人文环境,国人对司法强权所表现的怯弱和忍耐,其力度之高和弹性之大早为世人所公认,但其缘由却很少有人探究。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官本位”的观念及官场吃人不吐骨头的现实,“官字两个口,乍说乍有理”及官僚对不同政见者的专制使人们畏惧日生并为保身家性命取韬晦之策。当某些官僚倒台时,他们或许会如同睡狮之猛醒,奋起而攻之,也许会永远沉默,不管自己是否曾经陷人于不义,也不管是否对得起天地良心。这一切皆因长时间缺乏民主底蕴所致。本来,官为本还是民为本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但至今在有些人的观念中仍偏偏弄不明白。建国五十年了,我们是否真正做到了对官员的任免及其行为实行监督,又有多少政策、规章、待遇、福利不是先富后民,厚官薄民?因此,不解决“官本位”的观念和问题,以民主为基础的新型人文环境和制度依托实难产生。

  不论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司法体制改革,其根本点都必须接触到“官本位”的问题,而挖掉这统治国民数千车祸害人间的根,解决“交治污而民气郁”(包世臣语)的问题,今天做来并非特别困难。其一,落实宪法,让人们对自己的官员拥有直接民权,铲除官本位得以滋生的土壤。其二,清查现行法律规章,删弃一切“官本位”观念的不平等办法规定,缩短富民之间的差别,让社会主义的法律突破封建思想残余的藩篱。其三,在全国范围内反对司法侵权的官僚主义、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摧毁官僚阶层跨部门跨组织构筑的社会关系网络。其四,明法令,肃人心,严格执法,严惩不法,特别是加强对司法的检察监督,加强对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监督,让媒体说话,让人民说话。

  构筑新型文化和制度依托,将使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和有效成为可能。其实,当前体制改革只要掌握司法独立、司法法治、检察监督、选贤任能四个方面,解决相应问题已经足够。司法独立关键解决审判、组织人事、财物等独立于地方党政、人大、财政,直属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法治强调法官待法和审判的中立,起码在改革的近期目标不提倡法官发挥个人的主观精神,营造能动机制,更不受任何法外机构和领导的干预。检察监督着重解决举报检控和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重在引人民主的机制,既有体制问题,又有法律问题。选贤任能包括全面和统一地实行考试制度,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员的工薪及福利待遇,提倡法律相神,淡化威权色彩等。如此,司法强权之制度性侵权,安有滋生之地,蔓延之源?

  法无价私,律无倒置,惩好恶,除民疾,它无图谋之企,相信司法之清正廉明,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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