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婚前购买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0-12-22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购买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span> 

北京的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炒股。我现准备与妻子王某离婚,该股票已增值为35万元,这35万元股票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王某并未付出劳动,此35万元能否全部作为我个人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投入的10万元股本在婚前曾亏损了多少或曾盈利了多少,婚后是否再次投入,25万元的股票增值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现已无法区分。如果,你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那么,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众所周知,股市有风险。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于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可以从该笔股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