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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0-12-22    作者:110网律师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效力?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一、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可见,该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

二、中国的司法实践

(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证据的归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通过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在只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完全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由此不难看出, “客观性”的特征突出和强化了作为证据的“事实”的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性, 因为其必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换言之, 当证据是指“事实”,该“事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而是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故要求其真实的存在,而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

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当然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点问题。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1)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2)网络聊天证据与隐私权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进行否认,而且会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网络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现将该问题论述如下:

第一、如果是举证一方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该证据的取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第二、如果是通过破解自己爱人的密码获取的聊天记录,或者是自己爱人与第三者的短信内容,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婚外性行为,仍是将其归列为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采用非法的收手段破获对方的密码,从而获取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那么直接面临的问题是该取证手段不合法,该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公证处也不会进行公证。这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与隐私权相矛盾的其情况下,法院的审判人员如何均衡两者的轻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如何证明网名(MSN、QQ等)确系本人

在进行MSN QQ等聊天工具注册时,因为没有实行实名制,所以如何证明虚拟的网名确系自己的爱人,这也成了困扰司法的难点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咨询一下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看能否证明网名和现实的本人一致。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也可以根据聊天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推测,比如有的聊天内容中会提及一方的真实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自己与爱人有什么矛盾等进行间接印证。

三、如何增加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效力

(一)在司法实践中,欲使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这些证据提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固定没有法定手段,而且由于短信、网络聊天记录不安全、易删改的特性,公证机构只能对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审查,通过公证起到的作用是对内容进行保全和增加其公信力。至于法院能否采纳,主要看证据的内容能否达到其证明的目的,我国的证据规则规定的很明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证处在进行上述证据的公证时,一般都会要求证明该QQ、MSN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系申请人所有。比如在申请手机短息公证时,公证处会要求申请人出具购买手机的发票、交纳话费的凭证、某一段时间的通话记录、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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