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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发布日期:2010-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人权保障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男女平等权。宣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其在序言和第2条中是以“宣布”方式确认不得有“性别”歧视。(2)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权(16条):(3)母亲受保护的权利(25条)。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确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内容,但它关注的重点大多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因而其中享有人权的主体在条文中多采用了“人人”、“每个人”、“任何人”等称谓,而专门规定妇女、儿童的权利则很少…。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平等权。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2)男女同工同酬的经济权。公约第7条中规定,“公平的1_资和同值一『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_丁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3)婚姻、家庭、母亲受特别保护权。该公约第l0条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和母亲的保护: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家庭、母亲应得射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对有_r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者有适当社会保障褊利金的休假。
  此外。联合围1979年l2月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旨在专门保障妇女住各方阿受歧视、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该公约规定.各缔约闱“成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不仅如此,该公约还对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育、就业、婚娴、休假、保健等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实现及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
  (一)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宪法第48条、第49条全面确立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的宪法原则,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益受国家的保护,并针对中国妇女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存在问题的状况以及在婚姻自由方面,老人、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方面易遭受侵害的状况,宪法特别规定:“实行男女同_T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国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宪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中困宪法,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规定,使妇女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为妇女人权在中冈的广泛实现提供了最根本的宪法依据和保障。

  为使上述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使其在现实生活中便于操作、实施,中国立法机关还相应制定r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一,《婚娴法》。2001年4月全闰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婚娴法》不仅重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还根据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婚娴家庭方面现的新情况,发展和完善了该法的内容.尤其强调了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成为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广大女性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法律武器。这部法律的制定即是以规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补充性的条款[21填补了中国对妇女问题宪法规定上的空白和不足,也是中国承担国际公约责任,履行保护妇女人权义务的直接体现。第三,其他法律、法规。中国《刑法》规定,对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如刑法专¨规定了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等等。《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民事法律明确规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受法律保护。中同《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取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等。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
  1.相对于两公约而肓,中国宪法对女1女人权的规定显得更原则、更概括。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1二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如前所述,两公约对于妇女人权的规定较为周全、具体。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lO条专门规定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对有1二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者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2.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中国宪法尚未规定。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丁)项规定的罢工权利,中国1975年、1978年宪法曾做出规定,但现行宪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现实中也不承认罢工权。
  3.公约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有冲突。宪法中一些关于妇女人权的规定与公约存在冲突。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l款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在这个规定中,“人”的外延虚做广义理解,包括已m生的人和胎儿,也就是说胎儿非囚其母体生理病症,不得被剥夺生存权,尤其要禁止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决定其生死。而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因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出于周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考虑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但是在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包括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妇女进行强制性堕胎。这种做法显然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
  4.对权利保护程度的差异比较两公约和中国宪法.不难发现两者在对一些妇女人权的保护上存在程度的差别。宪法对一些妇女人权的保护没有公约周到。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明确规定了升职权,而中国宪法只规定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男女同工同酬等,而没有细化到对升职权的保障,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由于职业竞争激烈,国家对就业权的保障一种浅层次的保障,从人的成长和素质的完善角度来看,升职权的保障不可忽视。

  三、中国妇女人权面临的主要障碍和挑战
  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妇女人权状况还存在诸多问题,这说明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妇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政府还应加强立法、健全法制,提高妇女人权立法的质量。司法是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有力措施,司法要有效地维护妇女权利,有赖于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立法。例如,中国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后,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列举法定情形过窄,缺少“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情形”条款,致使因一方具有其他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难以获得赔偿141。又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但又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增加了在审判实务中对这一行为认定的难度;同时,也会发生不同法律的衔接问题.即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和刑法猥亵罪的界限划分问题。其次,中国妇女在工作权方面面临挑战,比如,工作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妇女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合理报酬权受到侵犯问题、男女收入差距逐渐拉大问题等。第三,妇女的受教育权面临不少障碍。妇女受教育权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男女教育水平差距还较大。
  200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215在因贫辍学的儿童中,女童占了大多数151。再次,妇女的参政权发展较慢。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还不高、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各国女性参政比例要达到30%,我们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
  此外,妇女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不同程度的侵犯。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是对妇女的歧视和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在社会的转型期.这些侵权行为呈现出增长和严重化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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