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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风险代理,胜诉收费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形成了大量应收账款,致使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因此,企业清收外欠账款成了当务之急。“审为执始,执乃终赢”,债权实现是债权人的最终目标。债权是资产、是财富,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形形色色的逃债人和逃债手段,债务人背信弃义千方百计逃废债务,有些逃债手段甚至融合了缜密的法律运作和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我们致力于债权清收实践和研究,諳熟逃债手法和法院程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和技巧,注重个案操作,讲求实效,抓住每个微妙时机,提供、指引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确保债权的最终实现。执业以来通过谈判、诉讼执行方案设计和尽职财产调查、申请财产保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手段的实务运作,已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并得到客户的肯定。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债权人对风险代理制度认识还很朴素,不够全面,现对该制度作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
所谓的风险代理,它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一种市场化运作,带有投资性质,它起源于美国,流行于美国、日本,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律师对风险代理尝试得比较早。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Free)或附条件收费。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即使结果不理想,委托人一般不会埋怨律师。
二、律师风险代理的项目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按有关事务涉及的财产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确定酬金是合法的,但应规定某些案件不得实行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此类案件为涉及人身关系,如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除涉及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外,还可以影响到社会公益,因此,不宜采取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
三、“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的工作及的具体操作步骤
(1)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的工作
●尽职财产调查
●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代理参加诉讼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风险代理”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律师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四、“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收费标准
1、债权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应充分考虑此类法律事务的工作难度及较大的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适当提高律师的收费标准,以激励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2)委托合同订立时,债权人无须先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且签订代理合同之前可行性调查准备阶段的费用可由律师先行垫付。
(3)律师取费时间。客户在清欠工作完成之际,根据实际清欠的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
(4)如清欠工作无任何成果,可约定律师事务所分文不取,且先期投入的调查等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此外,在计算费用的基数上,应以胜诉金额或减少损失的金额及实际收回资产金额为基数计算,并注意区分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区分收回是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律师风险代理在收费上呈多样性。(1)、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2)、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3)、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协商。
五、“风险代理”模式下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方联系,全面配合律师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所律师就案件相关问题的询问,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3、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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