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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弃薪”加班,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自愿加班还要自愿放弃加班费,这样一份看似不合理的协议,居然让一家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主动”签署了——临近年关,不少企业都在加班加点赶工期,于是也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自愿加班协议”。   员工:无奈妥协 “自愿”加班“放弃”报酬
  “听说过加班,没听说过自愿加班,更没听说过自愿加班还得自愿放弃加班费的。”32岁的李钧(化名)一连几天都郁闷不已。上周二,他所供职的这家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为员工拿出一份加班协议,主要内容就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每位员工都“自愿”在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放弃所有公休日,并“自愿”放弃一切加班报酬。
  李钧表示,同事们对这份协议都很不满,但由于怕丢了工作都敢怒不敢言。“领导也没说必须得签,但谁敢不签啊?”更让他和同事们不解的是,这份协议只有一份,保存于公司,并非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有同事提出复印一份,但被拒绝了,说这是临时加班合约,没必要双方都留。”
  经理:口头承诺 加班费以年终奖给付
  针对此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张总经理,“确实有这么回事,但我已经承诺,所有加班费都将以年终奖的形式补发。”张总经理表示,公司成立十年来,从未和任何一个员工发生过劳动纠纷,此次“自愿加班”也实属无奈之举,“有一批订单特别急,春节前必须交付,公司资金都被这批订单占用了,难以拿出现金支付加班费,所以才想出这个办法,但我在全体会上已经公开做出多发年终奖的承诺。”他还说,签署“自愿加班”协议的都是工作一年以上的老员工,和公司有感情,相信大家都“可以理解,能够信任。”
  至于为什么没在合同中体现加班费以年终奖形式补发,张总经理表示:“这是两回事,不必混在一起。”
   协议违反《劳动法》属无效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都属无效。即如果安排加班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使“员工自愿”单位也难逃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应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此事件中用人单位仅在合同中体现员工自愿加班,而对加班费闭口不提,尽管老板口头承诺“年终奖多发”,也显得有失公平,难逃霸王条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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