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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购房人自身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开发商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保修期内,购房人自身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开发商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是:屋面防水三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一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一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一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一年;管道堵塞两月;灯具、电器开关六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开发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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