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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6)

发布日期:2011-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六章 强制措施

  重点法条之一:第50条 公检法有权决定适用的强制措施

  【法条内容】

  第5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条释义】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

  【考点说明】

  【实例分析】2008-2-28.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正确答案:B【注意A选项】【解释】第210条规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重点法条之二:第51、52、53、54、55、56、58条 取保侯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法条内容】

  第51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公安部《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规则》第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法条内容】

  第52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53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四)保证人的条件

  第54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保证人的义务

  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解释》第73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 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解读:保证人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循的法定义务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规则》第53条: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特别提示】六机关《规定》第23条的正确理解。

  六机关《规定》第23条:“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七)取保候审的期限

  第5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提示】根据《规则》55条、《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检法三家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特别提示《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条内容】

  第一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侯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 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解读】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

  【法条内容】

  第四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考点】保证金与保证人不能同时使用。

  第五条。保证金的起点1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考点】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 072. [真题:2009-2-072(多选题)] 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哪些情况?

  A. 当地经济水平落后

  B. 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

  C. 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

  D. 甲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妨碍诉讼可能性小

  【答案】AB CD

  【考点】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第七条: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保证人对罚款决定,有权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机关应当在7日内答复。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申诉。

  【考点】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人被罚款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 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考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没收保证金的适用情形;被取保候审人涉嫌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的时间

  ◆2007-2-78.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正确答案:ACD

  考查重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与没收

  《规定》第21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考点】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适用情形及程序。

  重点法条之四:第51、第57、第58条 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循的法定义务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提示】他人不包括其聘请的律师,见六机关《规定》第24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规则》第68条: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聚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法条释义】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考点说明】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期限。

  重点法条之五:第59条、60条、67、68、69、70、71、72条逮捕

  【法条内容】

  第59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解读】逮捕的决定、批准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解读】一般逮捕的三个条件。证据要件、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关于逮捕的证据要件,见六机关《规定》第26条

  《规定》第26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第6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解读】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的处理:决定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

  【提示】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只在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予以说明,在此意义上应理解审查批捕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

  补充: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情形

  【法条内容】

  《规则》第89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规则》第86条、87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6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 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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