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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要」本文针对经济法适用的经济背景的变化,塑造经济产品关系模型这一经济法调整的载体,对于经济法的新调整对象提出了新的划分和界定,并着重分析了现今我国的特殊经济法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产品关系

  一、宏观层面的调整对象——涉公共产品的经济关系

  尽管争议很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一种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这是争议的共识,因此解决调整对象问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寻找到这样一个有效表达经济法功能(作为部门法自有的)同时又不与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交叉的对象载体。本文依据这个思路,由此构建自己的经济法调整对象体系。

  经济法是依存于经济社会的,而与其调整范围相交叉的部分也一定是并存于经济关系中,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如果回归到经济层面,则我们可能分化出上述的交叉不同之处。经济学上有一种简洁的模型,即将经济社会划分为两个部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对应的这两个领域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两种产物形态。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看,公共领域的产品就是为了弥补私人领域产品的不足而产生的:因为私人处在市场中,仅依靠市场被动反映提供出的信号而再调整,从而维系市场的各种经济流转,但显然私人理性不足,市场信号的反馈损耗带来的失真、滞后性,限制了这种再调整的效率,这就要求公共领域的介入,通过较为温和间接的公共产品媒介,还原上述的调整。这种公共解决指向不是特定的市场个体或市场事件,而是一种不确定的社会主体,潜在的全局性的经济事件,我们发现这种目的与经济法的适用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这种竞合不正说明上述公共产品的涉及范围就是经济法的调和对象,同时公共产品又拥有一种单向的而非双向互动的面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的指向性,正是这种单向指向,我们再一次与经济法的单向性得到印证。而私人领域,则是基于个体的意志的一致和自由表示来完成其自我的价值运作的,这里没有也不可能有公共性目的的直接体现,个体的利己特性只会使他们处在特定的游戏规则下平等(当然也会不平等)地相互为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我们看到这种强调合意的平等主体的行为,如果引入契约来实现,毫无疑问就是与民商法相统一的,而明显的是契约就是上述私人领域的主流交易运作手段,而其双向特性更是民商法的内在特性体现。

  完成上述抽象性的论证,我们将细分其组成如下:

  1、社会资源管理产品关系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个经济模型的有效运转依赖于整个社会资源体系的稳定,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下,这种资源体系会派生出四个管理关系:

  第一、人力资源管理产品关系。毫无疑问,现代经济的运作焦点是人力资源的掌握、配置与使用,这是在资源体系占主导地位的。我们发现传统的经济法调整内容,是一种粗放层面的如劳工法、劳保法等,但随着知识经济工作方式的置换以及脑力劳动的主导,传统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将要进行扩张:如劳动工资体系,随着期权薪酬体系的出现,员工的较高比例的持股行为,使很多高科技企业的劳工与雇主的关系不断被模糊,除了原始的工资+奖金体系,经济法在上述劳动激励机制上是有很大的调整空间,并且在立法取向上,是否更应关注投资方的利益,从而保证更好地为企业造血输血;而随着资讯手段进步,SOHO(small office home office)的办公方式决定了新的劳工环境法律的修改,这就意味着经济法可能扩张到家庭领域,同时由此引发多重兼职关系的管理、职业保密关系界定与监督等等也将是经济法的用武之地。

  第二、物质资源管理产品关系。这是传统经济法的资源调整的重心,这里要强调的是:经济法的新倾向,即加强对于基础性、能源性的产品的管理,体现在对于这些产品的扶持与保护,通过与鼓励性投资等措施的配套,垒实我国的经济基石,而对于大多数的市场产品则可以基本放松监控,实现市场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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