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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未严格执行

发布日期:2011-01-11    作者:110网律师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刑讯逼供形成的口供、违反程序取得的物证,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的明确规定。但为什么刑讯逼供几乎没有在法庭上被确认过?是因为从来没有刑讯逼供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专家提出,将非法证据排除立法化,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进行详细规定。专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提议?

  问题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执行的如何?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一针见血地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

  张军:刑讯逼供实践当中肯定有,所以我们才有这个罪名,但是在法庭上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至少有一两千件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有刑讯逼供,此前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知道几千件了。但是在法庭上有一起从证据上能够认定是刑讯逼供的吗?没有。但同时揭露出来的错案,像赵作海这样的错案,几乎没有不存在刑讯逼供的。

  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的极端违法取证行为,司法人员对一些瑕疵证据早已司空见惯。

  张军:包括物证、痕迹、书证等等,违法取得的实际上很多。比方说,取得物证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没有提取笔录,应该有照片而没有照片,辨认过程没有照片等等。公安有证据的规定,检察有证据的规定,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怎么审查。没有严格执行。

  问题二、谁来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谁可以使这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生命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认为:

  顾永忠: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只要他证据提交到法庭上,他不会说我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法官再负责再洞察秋毫,他在法庭上要保持中立,谁来提出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律师。律师是重要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主要的操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也说,目前迫切需要广大刑事辩护律师激活这个规定。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谁是最大的受益者?谁是最大的利害关系方?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是被告人,但被告人没有法律经验、没有辩护能力,他只能依靠律师来充当代理人,所以这个责任客观的落到了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头上。只有律师用他的智慧、勇气激活它,使它有效实施,这个排除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那么如何激活呢?陈瑞华提示,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及其律师只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符合立案的条件,法官就要举行程序性的审查机制,做出结论后,再恢复法庭调查或者法庭辩论。所以律师应该抓住机会。

  陈瑞华:面对个别被告人身上有伤,这种非常明显的刑讯逼供情况,我们完全可以申请排除,进行相应的证据固定,申请法庭调查相关的证据。有些冤假错案跟非法取证有密切联系,比如说违法辨认,我们最近几年发生的杜培武、佘祥林包括赵作海等案件几乎都有辨认程序违反操作规程,往往不仅践踏了程序,而且容易造成冤案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醒律师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现有证据的审查上,一旦发现“证据无法使用”将有利于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张军:比方说死刑案件的复核中,DNA鉴定,程序上的错误导致这个鉴定无法使用,最高法院发现的不是一起两起,律师没有发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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