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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发布日期:2011-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人向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方式。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 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
  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
  交供应商的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
  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政府采购程序(重点)
  政府采购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采购合同形成阶段、采购合同履行及管理阶段。
  (一)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
  这一部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政府采购法》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在具体的预算执行中,必须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进行采购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二)采购合同形成阶段
  在采购合同形成阶段,考生需要重点把握的是,在招标采购过程当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应该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注意:这里可能要考多项选择题。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阶段
  在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阶段,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来讲,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
  请拨款,财政部门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二是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向履
  约供应商付款。
  在管理阶段,考生需要注意,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妥善完整地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年。
  六、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
  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在这里,分包供应商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希望考生注意。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与投诉
  所有供应商只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都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进行限制。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予以答复。答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没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答复。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有权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多选题)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
  诉处理;(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
  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3、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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