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本案属于重复处罚吗?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钟某在A县开办了一家电脑服务中心,从事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2003年5月16日,A县工商局给钟某颁发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打字、复印、电脑培训。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钟某经营广告牌匾制作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随后,A县工商局两次向钟某送达违章通知书,要求钟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尽快办理变更登记,钟某均未理会。2004年4月14日,A县工商局对钟某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日扣押了钟某的经营工具。2004年4月23日,A县工商局解除扣押措施,但钟某未将扣押物品领回。2004年6月15日,A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钟某超范围经营广告牌匾制作业务,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A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之后,A县工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强制执行。2005年4月14日,A县工商局对钟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钟某,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2004年6月15日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钟某的违法行为重新处理。2005年4月20日,A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钟某超范围经营广告牌匾制作业务。钟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A县工商局对其重复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钟某一审败诉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分析:
  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对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本案中,钟某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打字、复印、电脑培训,其经营的广告牌匾制作业务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属于超范围经营。A县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押钟某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并对其进行处罚属于依法行使职权。A县工商局依法向钟某送达了有关文书并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程序合法。在第一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后,A县工商局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罚。
  钟某在上诉过程中提出,其超范围经营是因为工商部门没有为其变更工商登记,且其从事的广告牌匾制作业务是在打字基础上的简单加工,属于经营与主业相近的业务,工商部门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县工商局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对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异议,应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业务,但兼营的前提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属行政许可管理范畴,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按许可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无论是主业还是兼营业务都应获得许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