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公务员定期考核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对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