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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资源分配的伦理考量

发布日期:2011-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水资源就用途而言可分为生态用水、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等,流域国之间关于国际水资源 [1] [1]分配机制的一个实践过程,以往学术界关于国际水资源分配的讨论几乎无一例外地局限在流域国之间,即着眼于研究国际流域的流域国之间如何公平合理分配水资源、他们之间因水资源分配产生的纠纷以及解决此类纠纷形成的国际司法实践,这方面的学术研究已形成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笔者不再置喙,可惜无人站在伦理道德的立场上思考: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或者出于偶然,或为出于其他原因,但远非天赋和应得,那么,当一些人因为水资源匮乏而陷入贫困、疾病时,水资源富裕的国家(流域国)对这些人负有何种义务,水资源富裕的国家(流域国)应当如何使用其丰富的水资源?
  
  一、贫困与国际水资源分配
  
  自20世纪5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环境保护运动以来,人们关于环境和资源与贫困之间紧密相连的意识不断增长,并形成两点“共识”:一是由于水质和水量性缺水,淡水资源供应越来越跟不上人口和用水需求的持续增长;二是世界各个角落的贫困总是与淡水资源的匮乏如影随形。水资源的富足并不代表经济的富足,但人们眼见水资源的匮乏总是伴随着贫困,例如,《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指出,世界人口的13%,大约8亿多人没有足够的粮食和水保证过上健康和安逸的生活, [2] [2]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06 年人类发展报告》也指出,世界水危机的形成原因是水的匮乏,而贫穷、权利和不平等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1] [1](P32-33)在这两种观点的影响下,关于贫困与水资源匮乏之间的关系,人们自然认为淡水资源的总量匮乏是导致世界贫困人口不断增多的原因。尽管从人口增长和资源需求的长远前景来看,水资源匮乏无区别地威胁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国家,水资源比较富裕的国家也不例外,但是深究世界淡水资源空间分布与贫困人口分布状况,即可发现当前贫困与淡水资源的之间关系,主要是淡水资源分布不均和分配不畅,而不是水资源总量不足。例如,非洲拥有世界第一长河尼罗河,但尼罗河水量并不丰沛,属于水资源相对短缺的河流,全球水资源最为匮缺的地区仍然在非洲, [3] [3]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非洲的水资源危机每年致使6000人死亡,约有3亿非洲人口因为缺水而过着贫苦的生活。在未来的20年里,非洲至少有5亿人口将由于缺水而生活在困境中。这将进一步导致他们由于缺少用于灌溉农作物的水,使得农业产量会继续减少。 [2] [2]而有些水资源丰富的国家却大量存在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据联合国宣布,一个人每天的正常用水量应该是20升,然而一个美国人的一般日用水量高达600升,而一个非洲人的一般日用水量却只有10到20升。 [3] [3]又如约旦河流域,西海岸提供了以色列全国供水的25%,他们自己抽取地下水,不仅用于农业,还用于游泳池用水,但同时严格限制巴勒斯坦人用水, [4] [4](P38)使巴勒斯坦人受到很大损失。各国的大量调查资料也说明, 造成缺水危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开发不足和过量用水,在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方面都存在严重浪费和使用不合理。水源污染亦是一个重要原因。 [5] [5](P3)
  
  简言之,解决因淡水资源匮乏造成的贫困,取决于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而不是全世界范围淡水资源总量的多少,况且淡水资源总量也不会增加。因此,国际河流的流域国对因水资源匮乏而生活在穷困中的人们负有某些义务:他们在分配水资源时不应仅仅考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还应留出生态用水,保护生态系统;节约用水,不增加或者减少不必要的用水项目和耗费水资源的大型工程;防止污染。因为,这样将使更多的水资源被释放到大自然中去,将会缓解供水不足,给穷人以更多的机会。
  
  二、持有正义与传统国际水资源分配原则
  
  (一)私有财产神圣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是以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为标志的, [6] [6](P12)其时间正好与自由主义兴起的时间大致同步,国际法的基本理念受到自由主义的深刻影响。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是自由、平等、权利、多元主义和分配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本价值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合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多元主义主张人们应当有形成他们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并根据这些观念而生活的自由,任何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都是平等的,这是最高的善,最高的道德, 因为它能公平对待所有的善, 所有的道德主张,因而最高的道德就是不必裁判谁的道德是好的,亦即摆脱一切道德纷争。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权利、多元主义基本价值主张与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原则的理念高度契合,《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联合国原则上不得干预属于各国内部的事务。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明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思想体现了自由主义基本机制: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 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自由主义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在当代表现为两种模式: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这两种分配模式是本文的主题要借以详细论证的基础,在此不赘述。
  
  自由主义的理论来源不尽相同,甚至发生冲突,如契约论与功利主义,但它们包含的共同理论假设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这一理论假设在国际环境法上的表达就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宣布各民族行使其对自然财富与资源之久主权。一系列联合国大会、国际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一再重申了这一原则。由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派生的主权权利内容非常丰富,在国际水法领域也形成了一系列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水资源分配、利用原则,例如不造成重大危害、一般合作义务等,所有这些原则遵循一个共同前提,即1956年国际法协会提出的流域国最高效益原则。 [7] [7](P26)这一原则是对长期以来各流域国分配和利用国际水资源的最高宗旨的总结。
  
  (二)持有正义与流域国最高效益原则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无论从理论的出发点还是终点,两人都是基于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强调。诺齐克与罗尔斯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罗尔斯对天赋问题的考察是面向当下和未来的,诺齐克对财产的持有的正义是面向过去的,看其来源、看历史占有和转让在程序上的正当性,从而决定当下占有的正当性。诺齐克看重在自由的市场体制下人们正当获取和自由交换的方式,对此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这种获取和交换不可使同样拥有权利的他人的状况恶化。诺齐克和罗尔斯都是在政治国家范围内讨论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但他们都首先把财富的持有和分配依据追溯到原初状态,这一点对国际水资源的分配极有启发意义。当放远我们的眼光,视地球为人类共同生活的家园——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角度看,这一观点都能成立:河流湖泊本为天然之物,人类出现城邦和民族国家以后,河流湖泊的天然性质才发生了变化,开始受到政治因素的支配;随着社会的发展,水的自然功能与经济功能进一步结合,国际水资源分配的纠纷也增多,国际社会逐步制定并增加了有关航运、灌溉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国际水资源分配的法律制度。以前,人们因为经济交往而相互依赖,如今,人类已经认识到环境要素将地球上的人们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一个国家对华丽的动物皮毛的大量消费会引起另一个国家某些动物迅速减少,这将引起生态失衡,最终影响到人类的存亡。那么,地球上珍贵的淡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配。不同于政治国家内部,没有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国家可以对国际水资源进行分配,但是诺齐克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国际水资源分配有极其重要的伦理意义,而事实上,传统的国际水资源分配模式与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有着深刻的暗合的。
  
  传统国际水资源的分配原则是基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这一原则的特点一是强调国家主权,二是强调流域国自己的最高利益,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极其吻合的一点就是强调持有物的原始取得,即无主物的取得正义原则。诺齐克是天赋自由主义者,寻求财富“持有”的自由权利,持有的界限不以贫富为依据,不是穷人就应该多得,而是以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依据。从个人财产的历史角度看,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这种原则认为,“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一种不正义能够从一种分配向另一种结构同样的分配过程中产生,因为外观相同的第二种分配可能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或应得资格,可能不适合实际的历史。” [8] [8](P16)诺齐克认为,财产权的不平等是符合历史原则和顺乎自然的事实,如果违反这一历史事实,而重新进行财产权的再分配,势必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将这一论点与现有国际水资源分配原则相比较,可见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假设已有物品各有所主,流域国拥有的水资源是应得和天赋的,暗含着即使追溯原始取得的根源,其对现有水资源的持有路径是正当的,占有是合法的,经得起追问的。既然如此,各国对其水资源的利用就是自由的,无须考虑水资源匮乏国家和人口的处境,除非关涉到他国的利害,他国不得过问流域国的水资源利用问题, 否则就是非正义。按照持有正义理论,处于水资源匮乏状况中的人们,其处境也是应得的,前者对后者不负有任何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如果要将前者拥有的东西分配给后者,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古典自由主义者或自由至上主义者如诺齐克认同富有者的富有和贫穷者的贫穷都是因为自己曾经的努力或德行而应得的结果,个人只扫自家门前雪,只要不牵涉到自己的利害就不过问他人的处境,说自由主义者鼓励道德上的矮子也不为过,自由主义者抛弃道德上的高标准是其最招致批评的地方,所以诺齐克被称为“冷酷精悍的商人”。 [9] [9](P173)自由主义抛弃道德高标准的弊端在国际水法上的体现就是流域国之间一直以来对其拥有的水资源的自由利用而不考虑他国的处境,虽然流域国之间关于水资源合理分配矛盾重重,但这些矛盾不关涉非流域国的利益;国际环境法上也有限制国家利用其自然资源的一些原则,如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10] [10](P98)确立了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他国环境的原则,但这些限制是消极的,与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贫困的人们的生活处境之要求相去甚远。
  
  三、合作与同情:流域国之间分配水资源的伦理考量
  
  (一)合作原则:流域国之间分配水资源的功利考量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关于权利来路的正当性问题令人折服,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长期以来也是分配国际水资源的最高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追究其根源,并非所有的现时持有从来都是正义的,都是合法的,或者都是持有者勤奋努力和高尚德行的应得,因而都可以用原始取得的正当性证明其现时持有的正当性,以国际河流的变化为例,首先,许多国际河流的权属并不清晰,而随着国家“疆界”的变化,国际河流随之在增加或者减少,例如约旦河流域,1976年以色列占领约旦河水源地西海岸,西海岸提供的水源占以色列全国供水的25%,而巴勒斯坦人被限制用水, [11] [11](P38)这并非是“应得”。又如,据197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国际河流登记》统计,全世界共有214条国际河流,1990年以来,由于前苏联等国家的解体,国际河流数量增加。 [12] [12](P59),这种状况的下持有只能算作偶然,而非“应得”。其次,由于地质原因,河流在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正当性也难以用“应得”来证明。即使现时持有是正义的,基于环境资源的完整性、人类在地球上密不可分的合作关系和流域国本身长远利益的功利考虑,流域国在分配水资源时不仅应当考虑自己当下的利益,考虑到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还应从生活用水、生产用水节约水资源,为那些不与其竞争利用水资源的看似“无关”的人们的利益着想。
  
  大卫·米勒曾经指出,不公正的事实状态必定是人类行为的产物,或者至少也能为人类行为所改变,他举例说,“虽然我们通常把下雨视作麻烦而把阳光视为好处,但是对英国一半国土被雨水浸透而另一半国土沐浴在阳光中的事实状态的讨论却不应以其正义与否来进行——除非我们相信这一事实状态是深干预的结果或者气象学家能够改变它。” [13] [13](P32)但是今天,这样的比喻恰恰成了现实,环境资源的完整性、环境问题的全球性是人类的合作和联系更加密切,使类似的事件成了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问题。今天我们在任何地方的行为能够改变和影响远方那些看似毫无关系的人们的生活,砍伐巴西热带雨林会导致全球温室气体增加,这影响到全世界各国家的处境。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社会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合作、互惠的观念、一个相利共生的原则: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合作,任何人都不可能有满意的生活。 [14] [14](P102-103)地球上的所有国家和民族与政治国家内部一样,也是一个合作的体系,任何群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其他群体的生活,例如,水资源丰裕的国家也许缺乏其他某种资源,而自己在某这些方面的匮乏需要依靠其他国家的合作才能得到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他人的贫困就是自己的贫困,其他人的灾难就是自己的灾难。在这个意义上,流域国政府应当倡导人们改变浪费水资源的生活用水习惯,减少或不增加不必要的用水项目和耗费水资源的大型水利工程,改变粮食灌溉方式等,修缮年久失修的供水设施,减少水污染,并在与其他流域国分配水资源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将更多的水释放到生态环境中,保护水源和生态系统,因为生态系统的改善是对流域国自己未来处境的一种投资,其副产品是可以改善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贫困的人们的生活。
(二)同情原则:流域国之间分配水资源的道义考量
  
  1.国际法与人类的同情
  
  人们公认亚当·斯密说人性是自私的,但是亚当·斯密同时承认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我们常为他人的悲哀而感伤,这是显然易见的事实,不需要用什么来证明。这种本性就是同情。 [15] [15](P1)人类的同情可以说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和条件,国际社会较国内社会的规范结构,道德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道德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像依赖于经济利益一样依赖于公共道德标准。公共道德标准越高,国际法越发达。” [16] [16](P31)两次世界大战后,正是基于对人性的思考促使国际社会建立了以维护和平与安全、保障人权为宗旨的联合国,现代国际法一开始就把保障和平、保护人权等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国际社会缔结的一些人道主义公约如《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等也秉承了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基本人权的思想。1951年国际法院在《关于〈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的法律咨询意见》中认为《公约》所体现的原则是那些由文明国家承认的、对所有国家有约束力的原则,《公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体的生命和确认最基本的道德原则”。 这些思想后来被概括为国际法上的普遍义务。 [4] [4]从普遍义务的产生发展看,“人道主义考虑”是一项绝对的原则,它的适用不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改变,没有任何例外理由能够限制对人性的基本考虑,具体而言, 普遍义务保护的是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人类的良知和道德。无论是《联合国宪章》所维护的和平与安全,还是日内瓦人道主义四公约所推崇的人格尊严与权利,这些事项都与全人类的福祉息息相关。 在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前,人权和和平问题是国际人道主义关注的中心。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世界各国认识到人的尊严也与生存环境、与资源条件密切相关,普遍义务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环境问题。《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法文件都强调了环境和资源作为人类共同利益这一特征。1974年澳大利亚、新西兰诉法国案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普遍义务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将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与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的普遍义务进行比较,从而主张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具有普遍义务的性质,因为这项义务所保护的是人类的基本利益如人类的安全、生命、健康以及全球环境。 [17] [17](P70-71)
  
  2.同情“无关的人们”:流域国的道义义务
  
  自由主义基本价值所要保护的是人的自主,并相信人类的道德能力和尊严均依赖于这种自主能力,但其错误在于相信所有人的自主能力是相同的,而忽视了自主需要一定的条件来成就。如果到处都是饥饿、贫穷、疾病和不安全,自主就是奢侈品。正由于淡水资源的匮乏,许多人没有自主能力,因而恰恰从自由至上主义的角度,无论从努力程度还是从德行来看,没有人比别人配得更有利的生存条件,不能认定既然较有利的生存条件已经形成,其存在就是应得。所以,有同情心的人类应当以更加人道的、公正的、合理的方式对待这些有利条件和处境较差的人们的生存状况。不过,并非人人需要时常挂虑他人的处境,因为许多远处的人们,他们的幸福和不幸确实不依赖于我们的任何行为,他们的利益和我们的利益互不牵连。也因为人性中的自私,我们自己的毫厘之得失显得比另一个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最高利益重要的多,就像窗外的无限风景看起来比我们的小窗还要小一样。亚当·斯密举例说,假设中国连同她的亿万居民被一场地震吞没,一个富有人性的欧洲人会表示深切的悲伤,但他同情之余照样悠闲和平静地追求他的享受。虽然人性有自私和卑劣的一面,也仍然有崇高和高尚的道义,这种力量来自理性、良心,一位内心的伟大法官和仲裁人。 [18] [18](P163-165)即使亚当·斯密的这位有人性的欧洲人对于地震中的远方的人们无任何利害关系,他也有同情心,而当一些人的行为确实关系到那些表面看似无关的人们的利益时,这些人则有必要将同情心转化为责任,用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某种正义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康德、罗尔斯等思想家关于“人是目的”的最高理性法则,始终引领人们追求人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不是因为考虑到今天一部分人的遭遇明天可能就是另一部分人的遭遇,而是因为作为有理性的人,人类中一部人的贫穷、疾病、没有尊严的生活就是所有人类的不幸。现在人们已经知道,缺水就意味着贫穷,在有的地方,有些人每天要走很远的路才能获取足够的饮用水(无论是否适合饮用),在一些沙漠和半沙漠地区,人们为了取水往往要走10多个小时的路。这一现状也只会导致他们的农田颗粒无收,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植物和动物赖以生存的水资源。但是一些跨国公司却仍计划使水资源成为他们谋利的商品,这种做法将进一步加剧贫穷群体得到生活用水的难度,也将使他们更加贫穷。 [19] [19]另外一些人则由于缺水或卫生条件不足而引发疾病。道德哲学认为不公正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是如果非人类行为导致的贫困、饥馑等不幸是人类可以防止的,那么这种不幸就是在道德上要谴责的。
  
  人类的同情和责任感要求水资源丰裕的国家应当从道义上对水资源匮乏者的处境予以考虑。据瑞士联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部调研报告,当水资源数低于某一“水阈值”时,该国粮食进口剧增。报告预测,至2030 年,将有35个亚非国家缺少足够的水资源生产粮食。 [20] [20](P307)那么,就缺水国家需要从水资源丰富的国家进口粮食而言,流域国应当考虑节约用水,以为其他贫困人口增加粮食生产,例如有人就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世界粮食银行,来援助贫穷的国家。 [21] [21](P116)国际水管理学会研究认为,可将水资源用作其他用途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要提高农业用水的生产率,“农业用水生产率的提高将使更多的水资源被释放到大自然中去。它将会缓解供水不足,给穷人以更多的机会,并且通过聚焦于贫困问题,从而可以增加穷人们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22] [22]而《联合国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指出,水在减困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23] [23]基于人应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考虑,流域国政府同样负有倡导人们改变浪费水资源的生活用水习惯,减少或不增加不必要的用水项目和耗费水资源的大型水利工程,改变粮食灌溉方式等,修缮年久失修的供水设施,减少水污染,并在与其他流域国分配水资源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将更多的水释放到生态环境中,保护水源和生态系统,因而改善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贫困的人们的生活。《赫尔辛基规则》第5 条规定在合理公平利用水资源应考虑有关因素时,规定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应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虽然长久以来《赫尔辛基规则》的“公平合理原则”被反复引用,但却极少有人注意“避免浪费”这一蕴含丰富道德意蕴的条款。
  
  当然,各流域国节约各种形式的用水,承担生态用水需求以及为远方那些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穷困和疾病的人们照相,一方面要依靠个人在日常用水中的理性自律,但水资源首先在流域国之间分配,之后又由国家在国内进行分配,因此一个国家的水资源法律、政策以及环境保护教育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各国政府有责任引导本国公民合理地使用水资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管理水资源。
  
  结语  国家的理性“自律”
  
  国际法不是法,而只是一种实在的道德,在实施关于水资源分配的国际法方面,提升国家的道义责任感比法律的约束更为有利,道德在国际社会中的产生更像是源自于“自然理性”。虽然道义上的义务对流域国水资源分配的约束力也有限,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不仅仅遵守强制性规则,也愿意承担道义义务,在分配国际水资源时理性地自律地承担生态用水需求以及为远方那些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穷困和疾病的人们节约用水,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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