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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发布日期:2011-01-24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将两者合并列为一项,是否妥当。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5、《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金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侵权责任法》没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为赔偿的项目之一,并不因此而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虽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抚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基本上属于受害人死亡减少的预期的物质性收入。但基于对法律权威性、统一性的维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已通知的形式而不是司法解释的方式,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不能依据这份《通知》而不支持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否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何况,目前各地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总体上都不是很高,如果认为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为一项,那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适当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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