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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张仕龙律师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方XX,女,X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村民委会渔塘堡小组。电话:151XXX,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XX小组29号,电话:1388XXX。
被告:XXXXX,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6XXX。
被告:XX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X,董事长,住址:XXX市 。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XX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XX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6738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XX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0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XX在XX二级公路第四合同XX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XX用皮卡车送致XX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XX与被告朱XX在XXX县XXX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XX一次性补偿赵XX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XX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XX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11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X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 ,由XX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XX承建,朱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文海。
基于上述事实,XX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XX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十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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