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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执行程序的具体设计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执行程序中涉及诉讼问题的有4个方面: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律师法规定的7项业务可以归类为4项内容:一是法律顾问;二是诉讼代理;三是刑事辩护;四是非讼服务。应当说立法本意所考虑的都是非罪犯的情况,在服务对象是罪犯的情况下,如何提供法律服务?宪法和法律都应有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中规定律师为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提供法律帮助;在罪犯成为被害人时,律师应当为其代理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可表述为:“服刑人员聘请的律师认为监狱应当呈报减刑、假释而没有呈报的,或者认为减刑幅度不足的,可以向监狱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于意见不被接受的,可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应当有律师参加,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同时,应当附有律师的辩护意见。服刑人员因被体罚虐待或者被他人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被害的服刑人的合法权益。”
   服刑人员委托的律师向监狱提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的,监狱应当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服刑人员委托的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不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服刑人员委托的律师。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与委托的律师通信。服刑人员写给律师的信件,不受检查。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律师。最后,关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可以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犯罪的,自服刑人员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禁闭之时起,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在律师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以及相关细则中,都应当规定服刑人员有权接受律师帮助和相应的程序性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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