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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
  (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
  这主要是:一是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二是介绍审判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三是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五是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六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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