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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1-02-15    作者:110网律师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许兵晨律师
 
伴随着20061211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的召开,我国的中小企业飞速发展,已经近千万余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力军。但在我多年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的工作中,却目睹了一些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但最后却又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甚至关门了事。究其原因,异常复杂,而“公司僵局”就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所谓公司僵局,指的是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物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究其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导致了其与公司僵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股东或董事之间在决策和管理中产生的分歧和对立是其主要原因。依照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即实行“多数表决制度”。对于公司增资、减资、分立、合并、解散 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要求更高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但在现实中,中小企业的股东却往往较少,而股东一般都是家庭成员或者是亲朋好友,他们之间的个人关系亲密而无处不在,与工作内外交互作用,因此就很可能会产生误解和冲突。而有了冲突又很难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人数,在这样的多数表决机制下,从而使公司极易陷入僵局。
  公司陷入僵局后,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救济方式为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该条不难看出,其强调了慎用原则,即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解散公司应严格把握,只要公司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法院就不能轻易的地判决解散公司。公司僵局时的解散公司应以用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立法之本意也在于力主公司自救,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稳定。透过近几年在办案中的经验积累,以及参考了相关的学术文献,我总结了如下几项救济措施:
1、  调整股东间的权益纷争,化干戈为玉帛。
鉴于公司僵局往往起因于股东间的权益纠纷,因此在纷争发生时,如果能及时对股东间的权益纷争及时予以调整,化解矛盾,则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僵局。对于该调解救济,属于股东的自立性救济措施,笔者建议最好在公司的章程中予以约定(如果僵局已经出现,也可临时共同指定),选择中立的第三方予以调停翰旋,以推动双方能够达成一个相互能够接受的方案,最终化解矛盾。在此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可以作为独立调解人或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在全面调查了解后,结合相关法律,有针对性的提出调解方案,从而解决股东间的矛盾,化解僵局。
2、  优化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不完善,也是股东产生矛盾及公司陷入僵局的致命因素。受传统观念及家族式管理的影响,公司内部的一些机构往往形同虚设,不仅发挥不了正常的作用,还有可能成为股东矛盾的导火线。因而,应防患于未然,合理优化公司的管理机构。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僵局,比较通用的方法是指派临时管理人,或可以说是临时懂事。该临时管理人应被授予懂事会的所有权利能力,以维持僵局中公司的所有日常经营,直到公司的管理机构恢复正常的运营。
3、  强制股权置换。
这是一种特别的股权退出机制,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法院可以判决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另一方股东的股权或股份,从而使一方股东退出,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该救济措施不仅化解了公司的僵局,同时又使公司继续存续,避免了强制解散公司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是解决公司僵局的较好方案。
综上,是笔者的几点浅见,仅供参考。但这仅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冰山一角,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一个企业如果想最大限度的用尽用足现代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巧妙理智的回避常见的法律陷阱,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消除隐患,那么,防患于未然,选择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合作伙伴,我想,不失一个睿智企业家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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