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指定辩护的定义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辩护的一种。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