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为那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人民法院应当为哪几种人指定律师辩护
-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具体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为哪几种人指定律师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该怎么办?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