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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复议的范围



对斗门县、香洲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西区分局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



行政处罚决定;



限期治理决定;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



基建项目审批决定;



工业项目审批决定;



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



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



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



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可就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随带提出审查申请(申请审查的对象不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复议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



三、申请复议期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四、提交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三) 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四)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



五、复议程序



(一) 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 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三) 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 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



(五) 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 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七) 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



(九) 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十) 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



(十一) 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六、复议的结果 


 
(一)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三) 变更决定;



(四) 撤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 确认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当事人权利



(一) 阅权,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 撤回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三) 拒绝再取证权;



(四) 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五)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 提起诉讼权;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复议受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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