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消防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策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须知: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3、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申请复义范围;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③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④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三、复议程序:


四、复议期限:


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作出决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