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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其出售住房。
二、限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限制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房人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提供30日内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以新购房时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记录为准。
三、限购期间,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应如实填报《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由购房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等有关材料。非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由其承担责任。
四、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并在所收取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申报表》加盖企业印章,作为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证明、信息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交易申请,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相关证件、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各城区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贯彻落实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所称的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八、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至2012年2月29日止。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关于限购令通知的说明
(一)关于单独出台我市限购政策的问题。由于时间较紧,出台综合性的贯彻意见尚需一定时间,因此,我们考虑先单独出台限购政策,然后把对1号文的贯彻意见融入我局先前起草的《实施意见》中,即把我市贯彻国 发[2010]10号文件及贯彻国 办 发[2011]1号文件的精神合并出台贯彻意见。
(二)关于“住房”概念问题。本《通知》第一款中提到“已有1套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这里的“住房”是指涵盖所有类型住房,即包括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房、市场化运作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等等。
(三)关于“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问题。本《通知》第一款中提到“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这是指在购房时,只对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进行限制。购买其它住房如拆迁安置房、市场化运作房等不受此限。
(四)关于本《通知》的实施范围问题。1号文中的提法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包含市辖六县也实行限购政策不妥,故我局在本《通知》内用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提法,回避了“行政区域”的概念,即本《通知》只在南宁市城区内实施,不包括市辖六县(否则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桂林、柳州等城市不需限购,而南宁的马山、上林等县却要限购)。
(五)关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问题。这里提到“南宁市行政区域”是包含六县,即在六县工作的外省市人士,也可凭在六县的相关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购房,这也是放宽了外省市人士在我市购房的限制,是对外省市人士来我市投资、工作作出的贡献的一种肯定,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省市人士来邕投资。
(六)关于购房行为的时间界定问题。购房时间可分为交定金时间、签订合同时间、合同备案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等等。我们是根据购房行为发生后,较为适中且容易掌控的时间节点来界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传送到我局备案时,我局开始可以对此买卖行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进行审核,而且这个时间也是几个时间中比较适中的位置。因此,我们对新建商品房定下的界定时间为合同备案时间(二手房交易时间则定为受理转移登记的时间)。
(七)关于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数量的问题。
本《通知》所提到的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是指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包括三个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即是在我局业务、档案系统能查得到的住房。在此之外的住房如其购房人在外省市的住房不列入计算范围,而且在目前的状况下,技术手段也没有支撑(全国未连网)。
限购令有关问题的的待定
对本《通知》是否设立起止日期的问题。在讨论原上报的“限购”文件时,有的部门建议我市的“限购令”不设执行截止日期,理由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可能是较长期的,如果到期后国家还继续执行,我市又得再次出文,比较繁琐。我们认为还是应该设截止日期,理由如下:一是“限购令”的目的是平抑快速上涨的房价,如果房价得到有效抑制,有可能又会暂停执行,此应视实际调控成果确定,如果不明确截止时限,在政策导向上不是很妥当。若届时仍要实施,可以再次修订完善颁布;二是因为“限购令”对投资决策的影响面比较大,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对他们的拿地到进一步的投资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明确此政策的截止日期,有利于开发企业安排好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避免因无期限而影响企业的决策;三是设截止日期对政府工作更为主动。有了截止日期后,到期自动作废,政府不需再出文废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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