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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制的正义性论证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详细考察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富所得的来源和程度,确立了按才能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的正义分配原则,指出累进税制是一种矫正正义,从而给出了累进税制的正义论证。
【关键词】累进税率;正义分配;马太效应;矫正正义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问题

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税跳到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而且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1],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地位会进一步加强。因为个税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近半年来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聚焦这一税种,朱鎔基总理在今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答中外记者问时特别强调个税在调节财富两极分化中的作用。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穷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或甚至超过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2],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是在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的基础上重点调节、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累进税率的采用,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缓解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过人悬殊的矛盾[3]。

个税的“劫富济贫”特征是由于个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来分别计算,相加后得出应纳的税款,从而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高于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嫁。因而能够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能够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税收是通过税法实施的,不缴税或少缴税是违法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维护着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但是,“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致力于创造秩序,而且要力求实现正义,”[4]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了正义观念,那么秩序的维持很可能会动摇。人们(特别是富人)自然要问:劫富济贫的累进税制本身是不是正义的?

对此问题的争论非常激烈,分化为两大阵营。一分面,马克思在共产党的十条宣言中将征收高度累进税作为第二条宣言,另一方面,哈耶克宣称:采取累进所得税制的做法,意味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放弃,亦即对最为神圣的平等原则的否弃。[5]

如果人们普遍认为税制是不公平的,就会增加纳税人避税或逃税的欲望,而且这些行为会日益被社会所接受,视为理所当然。弗里德曼针对累进税制说“当法律妨碍人民去追求自己的价值时,他们就会想办法绕道走。我们当中几乎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的道德规范,认为强迫人们为他们不赞成的目的交出自己创造的许多东西去帮助不认识的人是合理。当法律同大多数人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而且正当的准则发生矛盾时,他们就会违反法律,不论这种法律是在促进平等这种高尚的理想的名义下通过的,还是赤裸裸地为一个集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守法,只是出于害怕受到惩罚,而不是出于正义感和道德观念。”[6]

所以我们只有给出累进税制的一个正义说明,这种正义说明只有在不管是对富人还是对穷人都能认同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我们要证明个人所得税法符合正义观念,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人为设计而非行动的立法时,富人和穷人才会和谐相处,形成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7]

二、支持累进税制的理论及其缺陷

a)利益说

斯密是利益理论的支持者,“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护政府”。对于富人来说应按照收入更高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因为政府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大宗价值财产,政府就是为了保护贫富悬殊的;同时,从国防来看,富人的财产和富人的命宝贵也可以说得通。[8]波斯纳也承认,像国防、警察、消防部门这样从政府性保护机构对富人要比对穷人更有价值,因为被罪犯伤害的富人将比穷人遭受更大的收入损失。[9]

对利益理论的反驳有三点:第一,政府支出具有公共性和不可分性,不同的个人确实要求不同份量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们都想享有它,那么每个人都必须享有同样的一份;同时,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象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由于公共利益的这两个特点,可能会导致有些富人想搭便车;第二,现在在很多国家的财政预算中,越来越大的比例被用于使穷人受益的事业,如最低生活保障,公立学校,免费医疗等,而非仅仅用于象国防、消防这样的公用产品上。第三,即使依比例所得税制,富人所承担的绝对税收责任仍要比穷人所承担的高得多,而不必要采取累进税制。

b)边际效用说

从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可能会引导人们得出一个结论,即富人向穷人进行财产转移可能会增加两人效用的总量,因为一美元的损失对百万富翁来说也许不算什么,但一美元收入对穷人来说也许更有意义。

反驳有二:首先这一理论并不是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则的必然结论,对于同一主体来说货币的边际效用可以说是严格递减的,但对不同主体来说可能并非如此,收入和边际效用可能呈正相关,那些努力嫌钱并取得成功的人一般是那些最看重金钱并为了取得它而放弃了其他(如闲暇)的人,因此进行财产转移不一定会增大两人效用的总量;其次,非自愿的、强制性的财富转移有很高的市场交易成本,或许会等于或甚至超过由重新分配所取得的总效用总量。[10]

c)契约说

罗尔斯的《正义论》表明: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的利益。要实现其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累进税率的必要性。[11]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在于无知之幕下的契约。无知之幕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但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

对罗尔斯的契约论的反驳有三,一是无知之幕是纯粹的假设,这一假设是特设性的,既没有普遍性也没有现实性;二是在无知之幕下的问卷调查,人们都偏好一套能使穷人地位得到最大改善的措施,因为所有的人都厌恶风险,都是从自己的最坏情况来考虑问题的,然而实际上并非所有的人都是极端地厌恶风险的;另一个反驳来自德沃金,在他看来,罗尔斯没有区分预期利益和实际利益,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每个人的实际的最大利益,因为无知之幕总是要揭开的,此时某些实际的人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才能,他们将选择不那么保守的原则,即那些允许他们适用他们知道自己所具有的那些资源得到好处。[12]

实际上,罗尔斯在面对强烈的反驳后退却了,他承认在《正义论》中他没有区分道德正义学说和政治正义观念,他的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为立宪民主政体提供理论支持,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13],累进税制可以从两方面对稳定有好处而得到支持:一是经济上的稳定,累进税率使税收实得额的自动上升和下降大于个人所得变化的比例,可支配所得比税前所得更稳定些,由于可支配所得是决定消费的主要因素,消费者的支出也要比他们不交税的情况下更稳定,这些特征使个人所得税特别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14]二是政治上的稳定,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当这种差距超过一定阀值时,社会就会处于动荡不安之中,社会的不安定导致经济发展受阻甚至崩溃,富人和穷人两败俱伤,富人损失更大。

d)民主说

萨缪尔森预言,“即使我们没有预卜未来的天赋才能,我们也敢打赌,福利国家会长期存在下去”[15]这是因为在西方民主国家,议员和行政首脑的任命是经过普选产生的。政治家为了吸引选民,为了争取更多的选票,常常以表示对穷人的关心作为竞选的开始。穷人毕竟是多数,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同时,同情不如自己那么幸运的人是人类的基本价值观,中产阶级在累进税制问题上基本上站在穷人一边,因为钱主要出自富人的口袋。

弗里德曼区分了两种通过民主形式援助穷人的计划,第一种形式是,我们90%的人都赞同自己纳税来帮助底层的10%的人;第二种形式是80%的人投票赞成让处于最上层的10%的人纳税来帮助处于最底层的10%的人。并指出这两种形式“表面看上去相似,其实有天渊之别:第一种形式可能是明智的,也可能是不明智的,可能是帮助不幸者的有效率的方法,也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方法。但是,它与机会均等和自由的信仰是一致的。第二形式追求结果均等,与自由是完全对立的。”[16]

对民主说更强的反驳来自哈耶克,“在累进税制的情形中,多数所采纳的那种所谓原则,无异于对歧视的公然主张;在这种境况下,假冒的正义原则也就必定成为真正专断的托词。……那种认为多数(也仅仅是因为他们是多数)应当有权对少数实行某项不适用于其自身的规则的观点,实是对一项比民主更为根本的原则的侵犯,亦即是对一项民主的正当性所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的侵犯。”[17]在洛克看来,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其职能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生存、自由和财产私有,累进税制无异于穷人对富人的剥削,无能力的对有能力的、不愿意工作的对拼命工作的人的侵犯。所以累进税制侵犯了富人的自由和财产私有这两项最基本的人权。

以上诸理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是正义的论证。

三、正义分配的原则

许多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所谓“真正”的正义观,而且往往都声称自己是绝对有效的,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和共同福利都曾作为正义的原则。对于分配正义来说,我们主张:每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它是一个价值判断,同时又是一个分析判断,是必然真的,适用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时态,它是自我证成的,某人不应该得到他应得的或某人应该得到他不应得的都是自相矛盾。其他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和共同福利都可以在这一原则下产生。

思想家们对“每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这一原则有一个漫长的认识过程。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提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这里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18]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然而,仅仅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圣?托马斯?阿奎那将正义上升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19]强调了正义不仅含有精神上的先入为主倾向而且还预设了一种行为模式。但这种行为模式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康德将其归为法律状态:“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无法律状态是指一种没有分配正义的社会状态,通常称为自然状态。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是文明状态,因为这种社会是建立在分配正义之上的”。[20]瑞士神学家埃米尔?布伦纳对正义给出了全面的界定,“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21]这个定义强调了正义的精神成分和制度成分结合在一起,所以它不仅是道德的,也是法律上的;不仅是分配的,也是矫正的。同时该定义强调了分配主体既可以是人格的也可以是非人格的,对哈耶克的“在不存在分配者的地方,不可能有分配的公正”[22]是一个挑战。

“使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是一种将每个人的所得与某种客观标准联系在一起,而不必涉及对于一个人以上的人们的要求权加以比较并且要求在他们之间找到某种平衡,是一种非比较性正义,例如单个农民生产粮食从播种到收获,最后的粮食就是其辛苦劳作应得的。但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少见,更多的情况是很多人在一起生产,各行业各部门做的工作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劳动并不是直接生产出实物的,因而就要在人们之间找到平衡,所以现代社会更多的是一种比较性正义。非比较性正义是根本的,但由于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比较性正义表现出来。满足了非比较性正义也就满足了比较性正义;但满足了比较性正义并不一定是非比较性正义,若国家通过货币政策求助于通货膨胀来增加政府开支,[23]这种隐蔽赋税满足了比较性正义,但不满足非比较性正义,因为接照非比较性标准来看,不公平地去对待每个人,尽管是平等地和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也许由于同样有失公允而有所慰藉,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正义的。

“使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转化为比较性正义时其基本原则是:①同样情况同样对待;②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违背了①就违背了逻辑中的最基本规律同一律,等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由①可以推出③:不同样对待的必是不同样情况,而推不出②,由②更推不出①,所以①和②是相互独立的,因而是必不可少的。尽管②是形式上的,但并不是逻辑规律,一位父亲可以对他的几个差别很大的子女同样对待是正常的,绝对平均主义也违背了原则②。有人认为“对资源、资格、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同等待遇,反而是一种歧视,对有云泥之别的一视同仁是一种微妙的不正义。”[24]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依赖于不同人的意识形态之别,在我们看来,对能力差别是很大或努力程度差别很大的人分配同样的财富,是不会激发出每个人的最大潜能的,如果采用波斯纳的观点,即正义的最普遍涵义是效率,[25]那么可以说违背这一条就是不正义的。

尽管这两条是正义观念的核心要素,但它本身是不完全的,原因在于这两条原则是“形式上的正义原则”,而确定各个正义领域内相关差别的标准则被称为“实质上的或内容上的正义原则”。形式上的正义原则“包含着一个完全未被特别指明的变量,而实质上的正义原则则构成了用常量去代替变量的不同方法,根据人们贡献的大小来分配财富的原则(或者按能力、需要、地位或德行中任选一种作为根据来分配社会上财富)则是实质上的原则。[26]

形式固然重要,但它只是一只空瓶子,它可以装酒也可以装水,一种形式可以负载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东西,是否真正是正义的取决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此即对相同点与不同点的界定,甲乙两位职员工作能力和努力程度是相同的,甲是农民的儿子,乙是官员的儿子,我们是给他们相同的工资还是不同的工资呢?同样的甲乙区别仅仅在于甲是男性、乙是女性,我们应该同等对待还是不同等对待呢?任何两个人、两个行为或两个事物都不会在所有的方面相同,宣称它们相同,并非宣称它们同一,假如同一,它们就不成为二,就根本无法进行比较和对比;也永远不会有任何两个人,两个行为或两个事物在所有事实方面都不相同,假如在所有事实方面都不比较或对比,就毫无意义。关键在于判断是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27]

在分配领域,出身、性别、年龄、运气、才干、努力、贡献或品德,其中一个或几个混合都曾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作过分配的实质标准。如果将出身、性别、年龄、运气作为实质原则代入到形式原则①和②得到的“正义分配的原则”恐怕是违背现代人的正义观念的,这是因为人们并不能按他们的自愿选择去决定这些,只有在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得或躲避时,这些属性才能作为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区别对待的根据[28]。按照才干或努力其中之一作为分配财富的实质原则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更赞成二者的权重结合作为标准,这一标准既符合自由原则又符合效率原则。“在一个人的所得财富中源于他自己努力的范围内,无论以公平准则还是其他准则衡量都会得到普遍赞同”[29]。将才干作为一个实质标准有三点理由:1。无才干的努力不会创造财富,2。后天的才干本来就是努力的结果,3。先天才干的奖励是为了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我们将形式的正义原则和实质的正义原则结合后的分配正义原则为:(一)同等才能或同等努力的人应得到同样的财富;(二)不同才能或不同努力的人应得到不同的财富。在(二)中还有一个程度问题,例同样才能的甲和乙,甲工作四小时,乙工作八小时,给甲工资100元,给乙300元,显然符合(二),但它不符合(一),因为我们将乙工作八小时分成两个四小时,乙的工资应是甲的两倍,所以由(一)和(二)我们得到:应该等比例分配。这一原则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来了,“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30]由此我们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整地表述为:应该根据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这一正义原则应该能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个人财富是不是按照这一原则分配的呢?我们现在来看看现实中的个人所得的来源及其程度。?

四、个人财富所得的来源及其程度。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历史时期,财富的分配,不管是来源还是其份额都是不相同的,我们立论于自由市场经济。在自由社会,财富的所得来自多方面,要确立各种所得所占的份额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经济学家们已给我们提供了很多财富来源及其排序的清单。

弗兰克?奎特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所有权是由“出身、运气和努力”决定的,而其中最小的是努力。出身是上帝的分配不可改变,运气不可捉摸,所以奎特可以说对财富的所得表现出无能为力。布坎南比奎特更多积极的心态,在他看来个人所得依重要程度高低顺次归于四个决定因素: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布坎南的这四个因素是交叉的,“选择是同作为影响所有权分配的一个因素的运气、幸运或机会交叉的”[31]努力与否本身就是一种选择,选择的范围和被选项的类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身,所以布坎南的说法是逻辑上混乱的。

弗里德曼则强调个人资源的数量来自偶然分配基础上的自由选择,“部分取决于偶然性,部分取决于我们自己或别人的选择。”偶然性决定基因、出身和文化环境从而影响我们的体格和智力并决定我们发展自己体力和脑力的机会,偶然性可能破坏或增加我们最初的资源,选择决定我们怎样使用自己的资源,是勤奋工作还是随随便便,是干这一行或是另一行,是从事这种冒险还是另一种冒险,是积蓄还是花费,选择决定着我们是消耗资源还是改善和增加资源。另外,我们周围人的选择也会影响我们继承的东西。[32]由此可以看出弗里德曼是将个人所得归于出身、选择和运气,他的选择包含了努力与否。出身决定了起跑线,选择决定了赛跑的速度,运气对速度也有影响。

我们将个人财富所得依重要性递减排序为出身、努力、运气,资本制度和人性产生的马太效应作用于三者之上使财富差距扩大,将才能归于出身和努力,选择分为父母选择、自我选择和市场选择,父母选择可以归为出身,自我选择是才能的运用,市场选择更多表现为运气。

出身出身对人的财富影响归于几个方面,首先它决定人的原初智力水平,这是上帝决定的,无可改变的,但它很重要,它是一切作用于其上的基础;其次是教育,包括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和父母为子女选择的教育环境;最后是事业之初及事业之中家庭所提供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网。这里有两条起跑线,即出生时的起跑线和事业之初时的起跑线,前者对每个人来说起点差距尽管存在但并不大,而且它是无可改变的;后者在资本制度下起点差距是很大的,不合理的,可以改变的。

努力有些人情愿工作时间更长些,甚至没有节假日,因为他更偏好一些额外的物品、服务和荣誉而不是闲暇;另一方面,努力本身可以增长才干,学习上的努力可以使你的基本素质更高,工作上的努力可以使你的专业技能提高,这些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财富产生重要的作用。在一个人的所得财富中源于他自己努力的范围内,无论以公平准则还是其他准则衡量都会得到普遍赞同。

运气那些眼睁睁看着他们的占有由于洪水、火灾或时疫而消失得无影无踪的人是运气不好,某个人偶尔买了一张福利彩票却中了大奖则是运气好。一个人的出生地和出生的时间对将来的选择也会有影响,生在农村与生在城市的人的选择在允许人口流动前是大不一样的,同样是农民,深圳的农民就令人羡慕,出生于四五十年代人的命运会完全不同于出生在七八十年代的人,这都是运气决定的。象这种所得或所失,说不上是不公正的,但也不能说是公正的。

才干与选择努力作用在出身上产生才干,才干的运用就是选择。选择是一个人根据多方信息当下能做出的在他自己看来的最优决策,我们时时都面临着选择,选择决定着人生的成功与失败。人生的选择有两个阶段:成年前与成年后,成年前我们的人生选择主要由父母作出,所以可以归于出身。成年后主要由自己作出,这是综合能力的运用。选择有短期的选择,有长期的选择,选择的结果要与选择的预期大致相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治的社会,法治是按规则而治,因而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二是人们能够接近充分的信息,或至少是好的信息,从而能够理性行为;三是每个人必须知己知彼,并且有正确判断的能力。在假定第一个条件满足的前提下,选择对财富的获得至关重要。常言道“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数学成绩同样好的人选择作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收入是大不一样的。马克思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也是强调选择职业对人的影响。但是,竟争市场上个人所得不仅取决于个人的出身、努力、才干和选择,而且取决于其他人的选择。因为市场条件的选择是建立在多主体系统的互知推理上的,多主体系统的互知推理的复杂程度超出常人的日常思维能力的限度,这决定了有时市场条件下的所得并非是才能与选择的结果,而是运气所致。这种所得说不上是不公正的,但也不能说是公正的。

马太效应马太效应原是《新约全书?马太福音》中的一个隐喻: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但从《马太福音》和整个《新约全书》来看,马太效应的真正含义是:按才干分配责任,尽管结果是有才干的越来越富,没才干的越来越穷,但倡导富人将财富施舍给穷人才能进天国,其目的实际上是想制造出尽可能大的蛋糕,然后自愿地作公正的分配[33]。

不管马太效应原初的含义如何,确确实实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马太效应已成为事实:8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而且这种贫富差距在现代社会更呈加剧趋势。这种财富上的累积分配效应既不能归结为出身、努力或运气,也不能归结为才干、选择,而是资本制度和人性作用在出身、努力和运气上的结果。

“金钱具有孽生繁衍性。金钱可生金钱,孽生的金钱又可再生,如此生生不已。五先令经周转变成六先令,再周转变成七先令三便士,如此周转下去变成一百英镑。金钱越多,每次周转再生的钱也就越多了,这样,收益也就增长得越来越快。[34]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德深入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富所得的这种马太效应。他全面考虑了生物学的、人口统计学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因素并给出了一个模型,该模型揭示财富的差距有一种自我扩大的特征,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收入的分配,都比劳动收入的分配更加不平等得多。一个拥有很高收入的入,与一个收入很低的人相比,就能把收入中的一个更大的比例用于储蓄。一个人拥有高收入,便能积累起一笔相对于他的高收入而言更高的财产。拥有了巨额财产,他的财产便能获得很高的收益,(这是因为:1、巨额财产能够比小额财产更廉价、更有效地管理好;2、富人们依靠金融顾问,信息更加灵通;3、大财产所有者更容易承担和分散风险。)因此,他的财产收入相对于他的财产而言也更高,这又使他的财产相对于他已经获得的高收入而言又会更高。另一方面,不管由于何种原因,一个人从一开始就有很高的收入,他便能够结成适宜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又能使他找到报酬特别高的工作岗位,这转而又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他的收入。与此相反,一个人的收入很低,他得自财产的收益相对于他的财产而言便更低,这又会使他的财产相对于他的低收入而言也更低。财产收入之间的高低差别,比劳动收入之间的高低差别要大得多。而且通过财产和获得收入的能力的逐代遗传这些差别很有可能被一代代地遗传下去并被扩大[35]

在信息社会和后信息社会,马太效应更加突出。几乎觉察不出的细微差异成了胜败的分野,亚军和冠军的成绩也许就差那么一点,但在冠军享受成功喜悦和高额奖金的时候,亚军早已经被人们所遗忘。这是因为在知识和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的心理存储空间极为有限,人们只把注意力集中在顶尖的竞争者身上,多数人只要知道几个影视明星、科学家、政治人物的名字也就满足了,而在商业大战中,人们只能记住几个有限的品牌,可以说,以注意力资源的生产和分配的基础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商业关系和经济系统,财富分配的轴心正逐步以对注意力资源的占有程度和和控制能力为依据。例如,一个初中毕业水平的明星做一次广告的收入可以上千万元,要比上千名工人辛勤一年所得还要多。“明星”占有的知识、技能、甚至美貌等“自然资源”只是其拥有的资源的很小一部分,给其带来财富和地位的更为重要的是大众的“注意力资源”。[36]

因为马太效应文明地,在“自由”“自愿”的幌子下产生的,带有很大的隐蔽性,一般人没有注意到此种分配。在这里分配者不是具体的某个人或某一群体,而是看不到的自由经济制度以及人性所产生无形的社会力量。由人性所产生的无形的社会力量难以改变,甚至不可改变。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有两个:私有制和自由竞争。支持私有制的观点有两个,首先是自治,“显而显见,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康德)。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从而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从洛克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都将其奉为神圣。其次是功利主义的,财产是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的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若对人们的劳动果实不加保护,人们就会丧失生产动力,而一个包含有自由转让权的产权制度又保证社会资源流到被估价最高的用途上去,使社会效用最大化。[37]刘军宁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推崇备至,在他看来,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经济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保障,并为其他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38]由此市场经济制度是合理的、有效率的,但并不表明在它之下的财富分配是正义的。

五、矫正正义:累进税制

唯有按能力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才是正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所得比较复杂,主要来自出身、努力、运气和马太效应,其中仅有一部分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的,出身中的先天因素和运气是我们人类所无能为力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中立的,即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非正义的,出身中的后天因素和马太效应的财富所得则是不正义的,马太效应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呈累进趋势。基与此,我们主张富人应该将自己的财富拿出一部分给穷人以维持其最低生活保障和教育。我们用税法通过累进税率将富人不应得的还给社会,将穷人被剥夺掉的还给穷人,正是为了实现分配正义:社会财富应该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它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矫正,是一种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是等比例分配,但他的等比例分配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39]或许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两者是一致的,但在自由市场制度下显然是不一致的,财富的所得是累进的。我们只能取按劳作进行分配,这是更根本的,而纳税作为当社会现实的分配不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时的一种矫正,正是由于市场制度下起点的不平等和马太效应的作用,所以我们主张采取累进税率。

哈耶克等保守主义者以累进税率是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侵犯激烈反对累进税率主张比例税率。我们认为“按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正是在权利方面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神圣原则,累进税率正是由于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违背了这一原则所作的矫正。

保守主义者倾向于采用成本和效益分利方法,将权利和义务化解到数学公式中,好像计算结果是科学的,客观的,因而也是中立的。事实上他们对累进税制的反对和对比例税率的支持是依赖于一种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这一模式暗含了很强的意识形态,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的六条假设和五个价值观念一经麦乐怡教授所揭示后是很容易被反驳的。[40]其意识形态的核心是:当前的分配是公正的和合理的,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自由地参与竞争并且竞争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只有在这一意识形态下采取比例税制的两个前提(最初的分配是平等的和市场经济是按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的)才得到满足。然而,当前的分配是不公正的;理性地、自由地参与竞争需要很多条件,最重要的是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41],否则,所谓的“自由”只是一种“伪自由”,交换公正不可能出现,竞争的结果也是不公正的。正如杜威所说,“真正的自由不只是一个观念,一个抽象的原则,而是对权利的要求”。[42]而保守主义者以“自由”为幌子,将自由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只不过是为了保持现有的政治经济秩序为既得利益者辩护吧了,并非真是要维护“自由”这一人类最高价值。

至于累进税率的程度问题,原则上是使税后所得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的,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历史的延续性,我们要根据原初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和马太效应的程度而确定,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适度低而不能高于此程度。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分为九等,从5%到45%,企业划分为5%—35%七个等级,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目标是“共同富裕”,那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是完全靠能力、努力富起来的,不少是由于人为制造的地区差异、政策优惠、钻双轨制的空子、偷税漏税富起来的,[43]所以我国的累进税率程度并不是太高,而是较低。

我们对累进税制的支持既不是根据平等也不是根据自由与效率,我们是根据正义本身,根据植根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正义感:按照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地分配财富,将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也正是基于此,尽管人们有各种争论,但“都一致赞成在整个税收负担中至少有一定的累进性。”[44]也才有萨缪尔森大胆的预言。

在这种正义感之下,我们可以获得自由、平等、安全、效率和共同福利等社会的基本价值。

首先,富人交更高比例的税既不象波斯纳、诺齐克等保守主义者所说的是强迫、盗窃、抢劫,也不是《新约全书》中所说的是一种慈善博爱,它只不过是将正义的原则采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因为它是源于每个人的正义观念:每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它会产生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改变符合帕累托最优的。

其次,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多的起点平等,从而有真正的自由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不满会指向自身,激励自身更加努力,而不会指向社会制度,因此社会也会更加稳定。[45]

最后,累进税率更不会有损效率,相反,它只是使得每个人的起跑线尽可能平等,从而有自由竞争,它只会使现有的效率更高;同时累进税率只不过是将富人应得的归于富人,穷人应得的归于穷人,富人没有忿忿不平(若他如此,表明他赞成隐蔽的抢劫),穷人没有感恩戴德,富人和穷人有更多的平等的自由的合作,克服“囚徒难题”的局限性,从而超越经济学上的局部最大值,而上升为伦理经济学中的整体最大值,所以它既符合效率原则也满足公共福利最大化的原则。[46]
 
【作者简介】
柯华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1]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是第一大税,参见:刘剑文《所得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根椐正式材料我国的基尼系数小于或接近发达国家,但据何清涟的估计是超过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3]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PP7-8
[4][18][19][2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18.、P284.P265.P285.
[5][17][英]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下).北京:三联书店.1997.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哈耶克并不反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而是反对整个税制的累进性,在他看来,个税的累进性可以对许多间接税种趋于从较低收入者那里课以较高的比例税的负担进行补偿,他是主张比例税制。我们自个税引进累进税率,而且强调整个税制的累进性。
[6][16][23][3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胡骑等译.自由选择——个人声明.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PP148-149.PP143-144.P295.P26.
[7][英]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8][英]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著.罗晓林,马国贤译.税收经济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PP81-82.[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PP272-273.
[9][10][19][2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P651.PP599-601.P902.P31.
[1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8.PP268-269.
[12][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P205-207.
[13][美]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P5.
[14][44][美]约瑟夫·A·佩邦曼著.李冀凯,蒋黔贵译.美国税收政策.,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P78.
[15][23][美]萨缪尔森著.高鸿业译.经济学(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P229.P227.
[20][德]康德著.沈叙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P133.
[22][英]冯·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P299
[24]J·索拉布吉美国和印度的平等问题.载于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主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北京:三联书店.1996.P118.
[26][28][美]范伯格著.王守昌,戴栩译.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P143.P158。按品德分配社会上财富将自拆台脚,参见PP165-166
[27]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P30-32.
[29][31][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平新乔,莫扶民译.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P184-187.
[30][39]亚里士多德全集Ⅷ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P101.P279
[33]柯耳马太效应应该吗?书屋2/2002
[34]转引自[德]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三联书店.1987.PP33-34.
[35][英]·E·米德著.施仁译.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P17和PP77-105.
[36]石培华.注意力经济.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
[37]安东尼·奥格斯.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同[24]P154
[38]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PP52-55.
[40][美]保罗·麦乐怡著.孙潮译.法与经济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PP45-5.6
[41]人们经常将起点平等与机会平等相混同,我们这里的机会平等的含义为:前程为人才开放。(参考[6]P135),也就是才能和努力可以自由发挥,并由此分配财富;起点平等是指外在于个人的力量分配的权利、义务、财富等在质和量上的平等。
[42]卢周来.旁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读书.2000年第12期.北京:三联书店。
[45]秦晖.问题与主义.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PP191-215.秦晖在这儿将人们的自由平等观念概括为“不患寡而患不公(不公平竞争),不患不均(公平竞争后的结果差别)而患不自由”。
[46][德]彼得·科斯洛夫斯基著.孙瑜译.伦理经济学原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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