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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纳入教育行政复议,哪些不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首先遵循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定,并且申请复议的具体行为所侵犯的是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一般行政复议的范围为: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几种情况:①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③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④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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