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参加人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向争议的双方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组织审理税务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依照法律法规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复议代理人。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请要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并引起申请人不服的税务机关。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并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人或组织。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理实施复议行为的人。其中当事人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保证各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保证税务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的权利有四项:申请人不仅拥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对复议决定不服,还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有委托代理权;申请人有申请行政赔偿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有利于申请人的复议决定,有申请执行权。申请人的义务有三项:向复议机关提供与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利。被申请人的义务:接受复议机关审查;进行答辩;向税务机关提供材料和证据;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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