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有些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而且该笔录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提出异议,如制作笔录的程序违法、记录的内容不真实等等,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与制作笔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庭对质。如果被告没有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则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扣押财产必须要清点、登记、制作清单,清单上要记录清楚财产的品种和数量、质量、特征等。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认为清单上记录的财产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则有必要让扣押财产执法人员与原告或第三人当庭对质。如果没有申请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则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其出庭作证。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对于检验物品的取样或者保管,法律有专门的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得违反。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就此提出异议,则物品检验的可采性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必要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原告或者第三人当庭对质。如果被告没有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则根据有关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4)对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具有合法身份是其从事执法活动的前提条件,比如,税收人员必须是本辖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就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则有必要让该执法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和质疑。因此,再这种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5)需要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况。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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