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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对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经审查后发现其不在本辖区时,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这里的“可以”意味着法院可委托调取证据,也可直接调取证据。当法院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证据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委托调取证据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既是行政诉讼管辖的必然要求,也是对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尊重。(2)调取证据委托书中应载明如下内容:需调取证据的地点、掌握证据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等;需调取证据的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需调取的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对于接收调取证据委托的证据所在地法院而言,则需注意如下事项:(1)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法院。在这里,对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及时,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为宜,在行政审判中可视举证难易程度而定。(2)受托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时,应告知委托法院并说明原因。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调取证据的难度不能及时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无论基于何种情况无法完成委托,受托法院都应告知委托法院,其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以书面告知为佳。同时,受托法院应较为具体地向委托法院说明无法完成委托的原因。


 上述内容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活动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规范,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准确适用,使法院的异地取证活动规范化,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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